男子因车辆通行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5-12-27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提醒,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产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并故意毁坏被害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骆某平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 16500 元,已达到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予追诉。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后,若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依法适用缓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粤139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平,男性,1984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2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侯审。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7日7时16分许,骆某平因停放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x号楼下的车被被害人洪某的车堵住无法出行,与被害人洪某产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拍打对方车辆,接着骆某平用在地上捡的砖头与洪某对峙,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骆某平将洪某的宝马车左前大灯、左后门把手损坏,洪某则将骆某平的传祺汽车后尾盖损坏。随后,骆某平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洪某上前阻拦导致骆某平摔倒时与洪某的宝马车摩擦产生划痕。案发后,骆某平赔偿26000元人民币给洪某,洪某对骆某平表示谅解。经鉴定,洪某的宝马牌小汽车损失价格认定结果为16500元人民币、洪某本人伤情属于轻微伤;骆某平自行提交其传祺牌小汽车损坏维修票据,维修费用为78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平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骆某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平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骆某平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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