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判决:男子收受六合彩赌资逾 14 万元,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25-09-20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应予追诉。

在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收 3 名以上赌客的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达 147452 元,远超 5 万元的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此类通过网络媒介中转赌资、赚取佣金的行为,虽未直接组织赌场,仍因符合 “聚众赌博” 的法定情形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5)粤1303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本案于2024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收赌客的六合彩赌资后再转给微信昵称为“坐定放心〔發〕”的上家(未到案)进行投注并从中赚取0.6%的佣金。经统计,被告人韦某共接受宋某、廖某、许某等赌客下注六合彩的赌资合计147452元,获得违法所得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3名以上赌客投注六合彩,赌资数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起诉书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3名以上赌客投注六合彩,赌资数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建议刑期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经户籍地社会调查评估,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八十二日折抵刑期八十二日,即自2025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某军

人民陪审员  吕 

人民陪审员  周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书 记 员  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