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判决:医疗美容诊所负责人及员工非法销售未获批药品,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5-09-20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提醒大家,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作为医疗美容诊所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城作为负责采购及人员管理的员工,明知 “JTOK”“PAIPHARM(Botulism3)” 等产品未取得国内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采购并用于美容项目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的行为,且涉案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应予追诉。本案中涉案的 “JTOK”“PAIPHARM(Botulism3)” 属于 A 型肉毒杆菌毒素,系医疗用毒性药品,“HYALAZEINJ” 为玻璃酸酶注射剂且在境外未合法上市,“麻舒痛乳膏” 为局部麻醉剂,此类未获批药品的销售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已达到追诉标准。
【律师提醒】
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1303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现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1********。因本案于2024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城,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现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因本案于2024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丁某红,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黄某城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被告人黄某城及其辩护人丁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23年7月6日成立惠州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公司营业地址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开城大道南133之1号7楼整层,被告人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城系员工负责采购及人员管理等。2023年10月16日,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被告人黄某城使用公司的工作手机向微信网友“医美耗材药品供应商@王某国”(未到案)采购了“BOTOX®”、“JTOK”、“PAIPHARM”(Botulism3)、“HYALAZEINJ”、“麻舒痛乳膏”等产品,用于给顾客脸部除皱的美容项目。2024年5月11日,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检查,现场扣押了“HYALAZEINJ”一盒、“JTOK”一盒、“BOTOX®”一盒、“RESTRUCTURER”一盒(一盒4小瓶,还剩3小瓶)、“PAIPHARM”(Botulism3)—盒(一盒10小盒,还剩9小盒)、麻舒痛乳膏7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JTOK”、“PAIPHARM”(Botulism3)、“HYALAZEINJ”、“麻舒痛乳膏”均为药品,且在国内均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JTOK”、“PAIPHARM”(Botulism3)为A型肉毒杆菌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HYALAZEINJ”为玻璃酸酶注射剂,“麻舒痛乳膏”为表皮止痛用的局部麻醉剂,其中“HYALAZEINJ”在境外未合法上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某、黄某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黄某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黄某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黄某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黄某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截图;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BOTOX®A型肉毒杆菌毒素等产品定性意见的批复、关于BOTOX®A型肉毒杆菌毒素等涉案药品的情况说明、关于化妆品INNO-TDSRESTRUCTURER的情况说明、证据提取单、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证人刘某琼、黄某、黄某红、徐某怡、施某玲、肖某凤、朱某鹤、王某花、黄某丽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中胚层治疗知情同意书、顾客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黄某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俩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事实、情节相符,刑期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城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首,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基于被告人宋某、黄某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城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的“HYALAZEINJ”、“JTOK”、“BOTOX®”、“RESTRUCTURER”、“PAIPHARM”(Botulism3)、麻舒痛乳膏,均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移动电话、文件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某孙
人民陪审员 廖某妮
人民陪审员 赖某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某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