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亲办经典案例:男子两次盗窃电梯配件达 “数额巨大”,本应获三年以上刑期,律师全力辩护助其成功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5-09-13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次窃取他人所有的电梯按钮及轿顶箱,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 97837.58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已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本案中被盗财物价值近十万元,已满足 “数额巨大” 的追诉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上述情节均是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律师提醒】

     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15907520114.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阳区 人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1303刑初87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居住地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25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邱文峰,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丰子婷,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5〕666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 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其辩护人邱文峰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Y0**的白色林肯小型汽车来到惠州 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某花园小区附近散步时,看到了在该营销中心门口侧边堆放着用白色蛇皮袋装着的未拆包装的电梯按钮和用黄色纸箱装着的未拆包装的电梯轿顶箱,遂萌生了盗窃这些物品变卖占为己有的想法。其先将用白色蛇皮袋装着未拆包装的33个电梯按钮搬到其车尾箱,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 王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 **1, 微信号:**98)   联系电梯二手配件回收商并通过闲鱼平台以每个220元的价格将33个电梯按钮售卖给买家刘某超(微 信昵称:鑫某某,微信号:**33),  非法获利人民币6601 元。

2025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驾驶该白色林 肯小型汽车来到上述地点,等待至28日凌晨1时许,王某经观 察四周无人后,就驾车绕到该营销中心后侧,将装32个电梯 按钮的白色蛇皮袋和3个轿顶箱搬到其车尾箱,然后驾车逃离 现场。2月28日11时许,王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同一买家,以 电梯按钮220元一个、轿顶箱1600元一个的价格卖出,非法获 利人民币13001元。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65个电梯按钮和3个轿顶箱共价值人 民币97837.58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8日19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联系买家并退回获利款,后该买家将2袋共62个电梯按钮和3个轿顶箱寄回公安机关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喜。2025年4月27日,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韩某喜损失人民币14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 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 密手段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 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物品 已返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 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是:1.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已将盗窃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给 被害人,另行赔偿14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2.被告 王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 良好;3.被告人王某是在游玩过程中发现案涉财物,盗窃系临时起意并非事先谋划,主观恶性明显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4. 被告人王某已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社区调查且有悔罪表现,没 有再犯罪的危险社会危害性。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本案被告 王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通过家属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害 人韩某喜微信转账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韩某 喜于同日向被告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再查明,缴回的被盗财物(电梯按钮62个和轿顶箱3个) 已于2025年3月31日发还被害人韩某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王某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上海三菱电梯配件报价单;顺丰快递邮件单;价  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账户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微信转  账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黄某足、刘某超、陈某权、于 某证言及辨(指)认;被害人韩某喜陈述及辨(指)认;被告  王某供述及辨(指)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 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837.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 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回的被盗电梯按钮62 个和轿顶箱3个,已发还被害人韩某喜;另外,被告人王某 赔偿被害人韩某喜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 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刑期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 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 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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