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判决:女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发布时间:2025-09-13 作者: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提醒,本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冯某、陈某、朱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获利,仍受雇在赌场负责夜场管理、兑换现金、看抽水等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人员、技术支持等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为赌场提供日常运营管理、资金结算、赌具提供等关键帮助,且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为赌场招募、组织参赌人员,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3、为赌场提供帮助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因协助开设赌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协助开设赌场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期间,赌场4天内合计抽水 28290 元,已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1303刑初706号
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本案于2025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鲍某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鲍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利,明知冯某、陈某、朱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合伙在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的麻将馆内,以“转转”麻将红中变的形式提供给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其仍于2024年8月底开始受雇在该赌场工作,主要负责夜场管理、兑换现金、看抽水等工作。经查,该赌场2024年9月2日至9月5日合计抽水28290元。
2024年9月5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涉赌博人员张某甲、徐某、张某乙等10人(其中4人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具麻将一副,毒资人民币14400元及水钱人民币90元。被告人王玲芳于2025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属于从犯,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事实相符,建议刑期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某军
人民陪审员 杨某燕
人民陪审员 李某聪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某浩
李某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