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抵押出卖“租来的车”诈骗金额达28万元,惠阳法院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5-06-08 作者: 来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醒】
在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本案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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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3)粤1303刑初1080号2023年12月26日诈骗罪
审判人:冯文娟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冒用他人名义 | 变造 | 先履行 | 小额 | 抵押 | 侦查实验 | 预付款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自首论 | 非法获利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男,1987年4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俞永,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俞皖真,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3)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及其指定辩护人俞永、俞皖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xx为非法获利,通过在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抵押、销售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22年7月,叶xx在惠州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台白色宝马轿车(粤NQ××**),租赁后制作了假证件,于2022年8月用假证件将该宝马轿车以37400元抵押给了李某1。叶xx家属于2023年3月20日向李某1退还37400元,白色宝马轿车(粤NQ××**)已于2022年11月28日发还给车来车往租赁公司。2、2022年7月底,叶xx在车来车往公司租赁了一台黑色皇冠轿车(粤NP××**),租赁后再次制作了假证件,将轿车以47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了惠阳区秋长亮维修汽车服务中心的李汇泉。李汇泉发现叶xx的车辆系租赁车后,将车辆以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流动收车人员。3、2022年9月12日,叶xx在惠州市亿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奔驰E300轿车(粤L4××**),并于10月底找到买家林某。叶xx将购买的假绿本及行驶证提供给林某,于同年11月2日以195000元的价格将奔驰车卖出。林某发现车辆的证件造假后,要求叶xx退回购车款,叶xx分别于11月17日、11月27日退回10000元及4985元。奔驰E300轿车(粤L4××**)现已返还亿发汽车租赁公司。经鉴定,奔驰车价值235680元。公安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对被告人叶xx立案侦查,于2023年4月18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叶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叶xx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xx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叶xx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较好,其本身并无犯罪动机,因此无再犯的危险,其符合缓刑的使用条件;综上所述,恳请对被告人叶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xx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曾某科、叶某峰证言;被害人林某、彭某、李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叶xx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3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审 判 长 冯文娟
人民陪审员 陈娘秀
人民陪审员 张英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理 刘妙婷
书 记 员 黄智浩
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