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起诉主体,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发布时间:2024-06-25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大亚湾区民事经济律师 13825405288提醒您:对于个人在收款收据签名的行为,应注意欠款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否则起诉主体不正确,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庭提交两份收款收据,其中编号为0003869号收款收据左上角客户一栏载明“福建凯旺劳务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上方载明“郭x中”手写字样;编号为0004476收款收据左上角客户一栏载明“凯旺建设”,备注一栏载明“李宗金”手写字样。

庭审中,原告称收款收据的客户系被告注册的公司,被告本人在编号为0003869号收款收据上签名,编号为0004476收款收据上的签名是被告的司机,原告系给被告的公司提供维修更换配件。

【律法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原告称其系给被告注册的公司即收款收据客户一栏载明的公司提供维修更换配件,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注册的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仅约束原告与被告注册的公司,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的行为,原告自认收款收据上的客户是被告注册的公司,被告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配件款系被告个人所欠,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配件款,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明、郭x中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91民初348号

原告:李x明,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郭x中,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李x明与被告郭x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郭x中支付原告李x明修油泵费4279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份-2019年12月份期间在工地:二月天工地,博林工地,外语学校旁边的工地等修的挖机油泵配件款,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总以没钱为理由不给修理款,金额为42790元。

被告郭x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的起诉、案件庭审情况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向法庭提交两份收款收据,其中编号为0003869号收款收据左上角客户一栏载明“福建凯旺劳务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捌佰贰拾上方载明“郭x中”手写字样;编号为0004476收款收据左上角客户一栏载明“凯旺建设”,备注一栏载明“李宗金”手写字样。

庭审中,原告称收款收据的客户系被告注册的公司,被告本人在编号为0003869号收款收据上签名,编号为0004476收款收据上的签名是被告的司机,原告系给被告的公司提供维修更换配件。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原告称其系给被告注册的公司即收款收据客户一栏载明的公司提供维修更换配件,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注册的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仅约束原告与被告注册的公司,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的行为,原告自认收款收据上的客户是被告注册的公司,被告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配件款系被告个人所欠,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配件款,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郭x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88元,由原告李x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钟丹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扬

书 记员  罗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