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关系中,卖方将申请贷款资料交由中介保管的,不视为违约

发布时间:2024-06-25 作者:大亚湾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大亚湾区民事经济律师 13825405288提醒您: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卖方将申请贷款所需其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给中介保管,即视为积极配合办理按揭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在案外人代庭兵的介绍下,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卖方将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房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368000元。二、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首期款(以银行为准),并于前述日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的资料。三、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四、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或其他房款中预留2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由居间方托管。五、违约责任,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六、备注条款: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由买方赎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8000元,被告将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材料交给中介代庭兵保管。之后,被告让原告出赎楼款,原告不同意,原告也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

【律法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诚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的资料,被告作为卖方早已将申请贷款所需其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给中介保管,不存在不配合办理按揭手续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定金18000元,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都未严格按合同履行,才导致本次诉讼,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x东、梁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91民初1205号

原告:贾x东,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梁x,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贾x东与被告梁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定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卖方违约责任):解除买卖合同并支付房产转让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金额为736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告贾x东与被告梁x就被告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房产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小写:368000),原告贾x东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被告梁x定金20000元整(微信转账18000元,现金2000元)。合同约定由被告梁x配合原告贾x东办理银行购房按揭手续、代为赎楼手续及房产过户,原告贾x东自签订合同后积极办理并通过银行购房按揭初审;被告梁x多次以个人原因未配合到场办理其他手续,导致原告贾x东无法继续办理银行购房按揭终审、代为赎楼、房产过户等;2020年1月下旬,新冠病毒疫情全面爆发,被告梁x答复等居住地解封后及时到场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过户手续等;后经多次催促,被告梁x一再拖延至今;目前被告梁x手机无法接通,微信语音、文字信息不回复。被告梁x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贾x东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梁x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退还定金。被告一直积极配合银行按揭、过户手续等,无奈买方和中介一直未进行有效的出资赎楼程序,被告早就把该过户的房产证、购房原始合同、税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中介和买方,相关资料中介已把它放在德洲中心花园物业管理处保管,被告一直催促买方和中介推进程序,无奈在进监狱(2020年7月10日)前一直未等到明确回复,被告把房产证、购房原始合同交由中介和买方,足见诚意。无耐后来因被捕入狱,二手房买卖合同没办法沟通、协调、履行等。中介当时在德洲中心城花园物业处有任职,和买方经常沟通的。被告不认可卖方违约责任,被捕后无法履行属客观原因,不可抗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在案外人代庭兵的介绍下,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卖方将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房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368000元。二、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首期款(以银行为准),并于前述日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的资料。三、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四、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或其他房款中预留2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由居间方托管。五、违约责任,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六、备注条款: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由买方赎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8000元,被告将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材料交给中介代庭兵保管。之后,被告让原告出赎楼款,原告不同意,原告也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诚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的资料,被告作为卖方早已将申请贷款所需其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给中介保管,不存在不配合办理按揭手续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定金18000元,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都未严格按合同履行,才导致本次诉讼,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贾x东与被告梁x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关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房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梁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x东返还定金18000元;

三、驳回原告贾x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贾x东负担535元、被告梁x负担53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35元,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员  宋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