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中载明担保人的,法院将判令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4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邱文峰 13825405288  来源:

惠阳民事经济律师 13825405288提醒您: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情况下,法院会判令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力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欠条时应该注意此项。

【案情简介】:

被告孙x维作为欠款人,被告叶x检作为担保人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龙x来出具一份《欠条》,主要载明:本人孙x维2020年7月5日收到龙x来猪脚饭档口押金17400元,由于猪脚饭档口拆了,押金一直未退,2021年5月22日报警处理。经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26日前一次性退还全部押金。由于本人已经离开洋纳村,只认可微信转账,如孙x维再次推拖。则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由孙x维承担。后被告未按欠条履行退还押金义务,遂成讼。

另查,原告为追讨上述押金,委托律师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用5000元,原告先予支付2500元。


【律法分析】:

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孙x维作为欠款人,被告叶x检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的一份《欠条》,该欠条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应认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叶检京是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其作为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叶检京承担连带责任,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律师费问题。该两项费用,均因两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本金17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按原告实际支付的2500元计算。

x来、孙x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1533号

原告:龙x来,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华,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维,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叶x检,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龙x来与被告孙x维、叶x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来、被告叶x检到庭,被告孙x维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x维立即向原告返还17400元押金;2、判令被告孙x维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290.29元;(以174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1.5倍LPR计算,从自2021年6月27日算至2021年10月8日暂计利息为290.29元,实际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孙x维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叶x检对被告孙x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共计22690.29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向被告孙x维租赁房屋以作开店使用,店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伯恩厂门口,租金为8700元每月。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向被告孙x维支付了30000元入场费并交纳了押金17400元(2个月租金),之后原告也按月向被告孙x维支付租金。然而今年由于该店铺拆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孙x维退还所交的17400元押金,被告孙x维在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孙x维在2020年7月5日已收到原告所交押金17400元,需于2021年6月26日将全部押金一次性退还原告,如在该期限届满后被告孙x维还未退还,则所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孙x维承担,被告二在此欠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纹。然在退还押金的最后期限届满后,被告孙x维还是未按约退还,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孙x维和被告二敦促尽快退还全部押金,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敷衍,原告至今也未收到分文应退押金。原告认为二被告无故不退还押金的行为已明显严重违约,其理应按照自己所出具欠条的约定向原告退还全部押金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孙x维无故扣押原告所交押金且违反欠条约定,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叶x检答辩,我是帮原告的,当时被告孙x维不肯写欠条,因为被告孙x维在我父母公司还有15万元股份,我就跟被告孙x维说写借条吧,我帮他作担保,公司赚了钱可以拿钱出来。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x维作为欠款人,被告叶x检作为担保人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龙x来出具一份《欠条》,主要载明:本人孙x维2020年7月5日收到龙x来猪脚饭档口押金17400元,由于猪脚饭档口拆了,押金一直未退,2021年5月22日报警处理。经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26日前一次性退还全部押金。由于本人已经离开洋纳村,只认可微信转账,如孙x维再次推拖。则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由孙x维承担。后被告未按欠条履行退还押金义务,遂成讼。

另查,原告为追讨上述押金,委托律师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用5000元,原告先予支付2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孙x维作为欠款人,被告叶x检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的一份《欠条》,该欠条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应认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叶检京是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其作为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叶检京承担连带责任,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律师费问题。该两项费用,均因两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本金17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按原告实际支付的2500元计算。被告孙x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x来返还押金174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孙x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x来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叶检京对被告孙x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x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孙x维、叶检京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当负担的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李小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燕芳

书 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