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折现优惠款形式返还部分购房款项的,买方有权起诉卖方要求赔偿返还款

发布时间:2024-06-14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惠阳民事经济律师 13825405288提醒您:自然人以并未登记的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协议约定,以折现优惠款的形式返还部分购房款项的,购房者有权起诉卖方赔偿返还款项。


【案情简介】:

被告李x诚从事房屋买卖中介工作,原告唐x白通过网络认识被告进行购房。2020年10月31日,在秋谷同成销售部,被告为原告出具《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集团优惠保密承诺:唐x白(男士)身份证号码:430422197301××××。于2020年10月25日认购秋谷同成花园2栋1单元403号房,唐x白应按认购书签署的付款时间,以及准时签约条件,完成该房屋的所有认购、网签流程,确保提供身份信息真实有效,配合开发商按揭部办理律师见证,银行签约等相关事宜。注明:此保密优惠协议,仅限该业主本人及直系亲属知晓,不可公开透露其他客户或者业主,如有违约,集团视情况收回相应折扣及返利。另:公司额外特批折现12888现金大礼包+集团内部2个99折折现=16294元。共合计折现:贰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整,小写:29182元;(享受集团内部2个99折)。注:待客户配合开发商按揭部办理律师见证,银行签约等相关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转入客户账户。该房屋合同价为:捌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整,小写:848470;该房屋成交总价为:捌拾壹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整,小写:814786;业主银行卡号:6230××××744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被告李x诚在经办业务员处签名捺印,原告唐x白在业主处签名。被告在承诺书尾部年月日处盖了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印章。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惠州市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惠州市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建筑面积59.5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3694元,总价款814786元。原告通过首付款244786元以及商业贷款570000元支付购房款,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于2021年4月发放了案涉房屋的商业贷款。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按照《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返还承诺约定的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但在2021年5月被告将原告的微信拉黑,电话亦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被告李x诚才是需要负担责任的人,无证据证明惠州市昊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惠州合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关联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惠州市昊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惠州合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号码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住址和联系号码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以及其他诉讼材料退回本院,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鉴于被告现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原告支付了公告费人民币26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企业登记中无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信息。

【律法分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李x诚在从事房屋买卖中介工作中,以并未登记的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唐x白签订《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以返还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的承诺,引导原告购买秋谷同成花园2幢1单元4层03号房,致使原告须支付购房款价款814786元,如原告不能获得返还优惠款29182元,则造成原告的在购买该房中须损失29182元。被告未到庭参加开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被告须按照《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可预见的可以返还的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

x白、李x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4031号

原告:唐x白,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李x诚,男,汉族,1999年9月19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唐x白诉被告李x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白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x诚赔偿原告29182元;二、本案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0年10月28日在手机百度房网上联系了被告过来惠阳秋谷同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房,被告向原告承诺,等原告在秋谷同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房,交好首付款,被告向原告承诺折现12888元现金大礼包+集团2个99折折现=16294元,共计折现29182元,在15个工作日内被告把29182元转入原告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上。可是已过半年被告承诺的折现款到现在都没有转入原告卡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证明:原告通过被告李x诚认购秋谷同成花园2栋1单元403房后,被告承诺返利29182元;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证明:原告已购买了秋谷同成花园2栋1单元403房,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交纳了全部购房款。

被告李x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x诚从事房屋买卖中介工作,原告唐x白通过网络认识被告进行购房。2020年10月31日,在秋谷同成销售部,被告为原告出具《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集团优惠保密承诺:唐x白(男士)身份证号码:430422197301××××。于2020年10月25日认购秋谷同成花园2栋1单元403号房,唐x白应按认购书签署的付款时间,以及准时签约条件,完成该房屋的所有认购、网签流程,确保提供身份信息真实有效,配合开发商按揭部办理律师见证,银行签约等相关事宜。注明:此保密优惠协议,仅限该业主本人及直系亲属知晓,不可公开透露其他客户或者业主,如有违约,集团视情况收回相应折扣及返利。另:公司额外特批折现12888现金大礼包+集团内部2个99折折现=16294元。共合计折现:贰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整,小写:29182元;(享受集团内部2个99折)。注:待客户配合开发商按揭部办理律师见证,银行签约等相关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转入客户账户。该房屋合同价为:捌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整,小写:848470;该房屋成交总价为:捌拾壹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整,小写:814786;业主银行卡号:6230××××744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被告李x诚在经办业务员处签名捺印,原告唐x白在业主处签名。被告在承诺书尾部年月日处盖了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印章。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惠州市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惠州市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建筑面积59.5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3694元,总价款814786元。原告通过首付款244786元以及商业贷款570000元支付购房款,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于2021年4月发放了案涉房屋的商业贷款。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按照《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返还承诺约定的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但在2021年5月被告将原告的微信拉黑,电话亦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被告李x诚才是需要负担责任的人,无证据证明惠州市昊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惠州合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关联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惠州市昊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惠州合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号码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住址和联系号码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以及其他诉讼材料退回本院,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鉴于被告现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原告支付了公告费人民币26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企业登记中无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李x诚在从事房屋买卖中介工作中,以并未登记的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唐x白签订《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以返还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的承诺,引导原告购买秋谷同成花园2幢1单元4层03号房,致使原告须支付购房款价款814786元,如原告不能获得返还优惠款29182元,则造成原告的在购买该房中须损失29182元。被告未到庭参加开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被告须按照《惠州市百度网络房产有限公司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可预见的可以返还的房屋折现优惠款29182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x白支付29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5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x诚负担,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盛

人民陪审员  张金凤

人民陪审员  陈丽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泽鑫

书 记 员  吴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