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保留证据以辨别垫付款项

发布时间:2024-04-30 作者:  来源:

惠阳区具有丰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验的邱文峰律师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案款项属于借款亦或是垫付货款是常见的争议焦点。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案情简介】:201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2019年12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转款3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系属借款亦或是垫付货款?结合庭审及原被告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应予以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被告抗辩称系原告垫付的货款,但对于该主张被告仅提供原被告之间往来款项交易明细,该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主张,且双方之间无任何约定、原告亦无义务代为垫付货款,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借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鉴于被告已偿还欠款3000元,故被告仍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000元。

x浪、姚x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323号

原告:向x浪,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民,广东日升(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荣,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x浪诉被告姚x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戴x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其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x浪和被告姚x荣是朋友关系,2019年2月3日被告因个人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表示自身只有3万元,故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3万元转到被告的银行账户。后原告因自身需要用钱,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仅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3000元,剩余借款27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限偿还借款给原告,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银行转账明细。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款项往来不只是该案确认的金额3万元,原告截取3万说是民间借贷是对往来款定性错误,实质上原被告之间的往来款在性质上分为两块:第一是原告替其所供职的公司垫付的货款,该垫付货款在被告收到货款后又返还原告;第二块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本案的3万元是原告替其所供职公司垫付货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货款其公司还未完全支付给被告,该公司只支付了3000元,被告按照和原告的约定已经把3000元的货款返还给原告,剩余27000元需要等该公司支付完毕后才返还。

被告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之间往来款项交易明细。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2019年12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转款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系属借款亦或是垫付货款?结合庭审及原被告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评析如下:首先,原被告2019年2月3日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告:“只有麻烦你了你帮我搞个五万、过年来就给你”,原告:“我跟你想哈办法,找我老婆筹哈只有三万”,被告:“你给我整三万,现给他们整了,开年来你们公司款一到了我就把你的转过去”,从该聊天内容可看出,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明确向原告提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称需向老婆筹,双方已就借款的数额及偿还期限达成了一致。2019年2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30000元。其次,原被告2019年4月1日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告:“你说急暂时先不还你,我就订机器了”。从该聊天可看出被告有向原告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最后,原被告2019年5月20日的微信聊天,原告:“加上我的借款3万,总共52730”,2019年11月7日微信聊天,原告:“我是不是也在为你考虑吧。你说急用要钱,我从我老婆那里拿2万凑给你借3万,我也算帮兄弟你了吧。这本来是公司的事,生意归生意,情意归情意,大家还是兄弟”,原被告2019年12月12日的微信聊天,原告:“货款收不收得回是你自己的事,你没有发工资给我,我没义务给你收钱,我借你的3万是我老婆凑了2万才够的,她找我要,你一直不还她跟我闹,我是得罪了我老婆都还还在帮你”,被告“你这么说也行”,从上述聊天内容可看出,对涉案3万元是属借款被告是没有异议的。据此,本院予以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被告抗辩称系原告垫付的货款,但对于该主张被告仅提供原被告之间往来款项交易明细,该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主张,且双方之间无任何约定、原告亦无义务代为垫付货款,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借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鉴于被告已偿还欠款3000元,故被告仍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x浪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8元(已减半),由被告姚x荣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