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发布时间:2024-04-30 作者:  来源:

惠阳区民事经济纠纷邱文峰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没有明确约定下,有条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原告承包被告的自建房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欠原告20万元装修款,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0万元,承诺5年内还清,每年安排3万元至5万元,尽量提前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16万元,仍欠4万元。庭审中被告对于欠原告4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当庭出示其在开庭当天手机拍摄并保存在手机中的照片予以证明。被告认可双方装修合同未约定保修期。

【律师分析】: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原告不同意维修则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庭审时,被告自认双方未约定保修期。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原告施工的工程自竣工交付至今已超过5年,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分别为2年和5年保修期,被告主张在原告进行维修后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采纳。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对保修期进行约定、未过保修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x良、刘x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179号

原告:邓x良,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龙,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林,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邓x良诉被告刘x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龙、被告刘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付的装修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内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于2011年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在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5年内将欠付的装修款20万元付清给原告。然而《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16万元,截至2020年1月23日,仍欠4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2.微信截屏、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3.律师函。

被告辩称:原告做的房子第二年就出现质量问题,第三年房屋门前的围墙瓷片掉落,砸到抽水机,后来,我在门前靠墙的地方搭了棚,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二楼的洗水间出现漏水的情况。

被告在开庭时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照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被告的自建房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欠原告20万元装修款,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0万元,承诺5年内还清,每年安排3万元至5万元,尽量提前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16万元,仍欠4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于欠原告4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当庭出示其在开庭当天手机拍摄并保存在手机中的照片予以证明。被告认可双方装修合同未约定保修期。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承接被告自建房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20万元工程款,承诺5年内分期付清。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欠4万元。被告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根据欠条约定,被告应于出具欠条后5年内即在2019年10月10日前付清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应从此时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请求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息,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原告不同意维修则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庭审时,被告自认双方未约定保修期。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原告施工的工程自竣工交付至今已超过5年,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分别为2年和5年保修期,被告主张在原告进行维修后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对保修期进行约定、未过保修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x良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24日计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邓x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新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惠婷黄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