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张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应证明夫妻关系

发布时间:2024-04-30 作者:  来源:

惠阳区民事经济纠纷邱文峰律师提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欲还款方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关系。

【案情简介】:被告黄x浓以个人财务紧张急需现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肖x华提出借款,原告肖x华向被告黄x浓出借款项合计29500元,其中2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9500元由原告儿子肖燕辉代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被告于2020年2月5日签订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黄x浓因个人财务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今向(出借人)肖x华借到人民币295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共3个月,本金于2020年4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等。原告当庭自认被告黄x浓已偿还本金4000元。因被告黄x浓未履行承诺,还中断了与原告的联系,故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分析】: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肖x华与被告黄x浓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黄x浓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x华、黄x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03民初3599号

原告:肖x华,男,汉族。

被告:黄x浓,女,汉族

被告:刘x能,男,汉族。

原告肖x华诉被告刘x能、黄x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多年的邻居,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理发店生意,2020年2月5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500元,被告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借款,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还中断了与原告的联系,理发店也搬离了原址,原告目前已无法联系到两被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现该被告未按时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尚无返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一应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2、微信聊天记录;3、微信转账记录;4、农商银行流水记录。

被告黄x浓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刘x能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黄x浓以个人财务紧张急需现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肖x华提出借款,原告肖x华向被告黄x浓出借款项合计29500元,其中2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9500元由原告儿子肖燕辉代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原被告于2020年2月5日签订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黄x浓因个人财务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今向(出借人)肖x华借到人民币295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共3个月,本金于2020年4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等。原告当庭自认被告黄x浓已偿还本金4000元。因被告黄x浓未履行承诺,还中断了与原告的联系,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肖x华与被告黄x浓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黄x浓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自认被告黄x浓已偿还本金4000元,为此被告黄x浓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为25500元。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x能与黄x浓是夫妻关系,因此刘x能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诉请被告刘x能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告对被告刘x能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黄x浓、刘x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x华偿还借款本金25500元;

二、驳回原告肖x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x浓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廷科

人民陪审员  邓远红

人民陪审员  陈娘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伟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