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9 作者:  来源:

大亚湾区民事经济邱文峰律师提醒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妨碍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6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通过福建淘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页面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之后,被告自2019年1月16日开始向原告支付租金,但在车辆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案涉车辆,在支付第16期未全额支付租金(仅支付343.1元)后没有再付租金。被告拒付租金,也不返还车辆,原告经多次合理催告未果,遂成诉。

【律师分析】:

本案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通过福建淘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页面与原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将涉案车辆按约定交付给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使用租赁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租金拖欠并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妨碍原告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肖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718号

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尧岗。

负责人: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系公司法务。

被告:肖xx,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肖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113014154334681710-20-1)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牌为:粤L3××**(车架号:LMWHA1G58J1003360,车型为:广汽传祺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的车辆;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11736.9元(2020年5月16日第17期至第20期,共计4期租金,每期租金3020元,扣除2020年5月16日划扣的343.1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936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113014154334681710-20-1),约定被告自主选择,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融资为其购买车牌为:粵135162Z(车架号:LMWHA1G58J1003360,车型为:广汽传褀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的车辆。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被告在租赁期间于每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付完12期,12期后双方按照合同4.1条款之规定选择续约或买断。合同中也明确了若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即视为其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追究被告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月17日安全适格、证件齐全的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亦于当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并在《车辆出库(交接)单》中“承租方经办人、承租人”右边空格内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然而被告在车辆租赁期间内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即第17期开始未支付全额租金,且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返还车辆,并经原告多次合理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司根据合同及法律约定请求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返还车辆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车辆租赁合同;2、法大大文件签署技术报告(含光盘);3、被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4、车辆出库(交接)单;5、催告函件;补充:6、机动车登记证书。

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通过福建淘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页面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113014154334681710-20-1),约定:为满足日常代步需求,被告自愿向原告承租机动车一台,品牌为广汽传祺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租赁期限12个月,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每月应付租金为2815元,于每月16日前支付;租赁期满处置方式:在租赁期满且被告未违约的情况下,经被告确认并经原告双方同意,被告应向90915元一次性向原告买断租赁车辆,履约保证金优先抵扣买断价款,不足部分被告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向原告支付。如经原被告双方另行协议也可以按以租代购方式由被告继续租3年,每月租金为3020元,共36期,期满后该租赁车辆所有权自动转移给被告(由双方另行签订以租代购协议)。合同还约定:五、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5.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无权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抵柙或质押。5.2乙方同意甲方对租赁车辆设立抵押,但由于甲方原因使得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则概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使用权无法得到实现,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六、标的车辆的交接与验收。6.1标的车辆的交接、验收时间以甲方委托福建淘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淘汽平台服务人员发出的通知为准,淘汽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车辆交付事项。6.2乙方在淘汽及淘汽委托的第三方协助下就车辆现状及附属设备进行验收,乙方在淘汽提供的网络页面上点击“确认接收”按钮或含类似文字,或乙方与甲方以其他合理方式(电子签名、书面)方式签订车辆交接协议时,即视为甲方已经合格的交付了标的车辆。乙方确认:标的车辆交接后,车辆的外观及质量如发生异常均与甲方无关,如有异常,乙方可直接向标的车辆对应出厂商协商索赔,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配合。6.3如乙方未能于淘汽发出的提车通知之日完成车辆接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和甲方对于月付租金的收取。乙方确认:不得就未实际使用标的车辆拒绝支付月付租金。7.5违章、年检。7.5.1乙方确认:乙方系车辆的管理人,该车产生的所有违章,均视为乙方的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处理。租赁期内,乙方就标的车辆发生违章事项的,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完毕,恢复标的车辆无违法状态。7.5.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标的车辆年检通知(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之日起3日内将无违法状态的标的车辆送至甲方处办理年检事宜,如与7.5.1规定相驳,按本条款执行。7.5.3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购车等业务)。十、违约责任。10.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9360元人民币,如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则违约方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10.2一般违约。10.1.1如乙方违反7.5之约定,应于超期处理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章分数及罚款保证金(罚款保证金标准为1分对应保证金为500元)。10.2.2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任意应付款,逾期3日以内应向甲方支付拖欠应付金额为基数按日百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利息。10.3根本违约。10.3.1如乙方将租赁车辆行驶至中国境外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标的车辆使用人的(变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转借、有偿出让、抵押、质押等),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0.3.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对标的车辆外观、外形、性能等方面进行改装行为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当赔偿恢复原状的所有损失;10.3.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7.1-7.6)使用、保养标的车辆或标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照第七条(7.1-7.6)约定处理、或未到甲方指定或认可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私自更换标的车辆零件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杈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未合理使用标的车辆,将车辆用于违法犯罪、非法营运的、或将租赁车辆注册、绑定、使用于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0.3.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中止、终止对标的车辆的租赁,单方面提出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要求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10.3.6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材料,致使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0.3.7甲乙双方任一方未在8.1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0.3.8乙万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未经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在场,擅自拆卸、调试、屏蔽GPS设备的,视为根本违约,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杈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0.3.9乙方超过三日未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车辆。10.4解决方式;10.11如乙方违反7.5约定,乙方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自行处理违法事宜将车辆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的无违法状态,且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怠于处理,甲方可自行对接相关部门将车辆取回,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应无条件配合;10.4.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可自行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0.4.2.1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4.1约定买断尾款、违约金19360元及其余应付款项后将标的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10.4.2.2要求乙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9360元及其余应付款项。继续履行合同。10.4.2.3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到标的车辆所在地占有、接管并收回标的车辆或禁止乙方使用标的车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期间(应付款之日起至收回标的车辆之日止)未付租金、违约金19360元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标的车辆产生的费用、标的车辆折旧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罚息。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后,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如上述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追偿。损失计算方式为:损失=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所有租金+4.1约定买断价款+维修费+收回租赁车辆产生的费用+诉讼花费等其他费用-租赁车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按照下述第十条第8款约定计算。10.5如乙方违约时,乙方须自行清理标的车辆内的私人物品,以免因车上物品引发纠纷,若乙方怠于清理遗留在标的车辆内的任何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的物品,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0.6——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补救防止违约后果扩大并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但无义务通知违约方,违约方不得以守约方未催告为由拒绝否认违约事实的存在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10.7无论乙方自行返还标的车辆还是甲方自行取回标的车辆或者通过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取得标的车辆(包括在诉讼期间内),甲方均有权通过销售、再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车辆,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的上述标的车辆处理方式与处置价款。10.8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诉讼、仲裁等所有争议解决程序中)需要确定标的车辆剩余价值时,标的车辆的剩余价值由甲方自行选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10.8.1甲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由乙方承担;10.8.2按照标的车辆的正常折旧计算净值;10.8.3甲方自行选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拍卖等)。10.8.4甲方将车辆价值评估相关材料寄送至乙方提供的确认送达地址,无论送达状态如何,均表示乙方对该车剩余价值表示确认。十三、争议的解决。13.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送迖地址确认。14.1经乙方确认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地址须是确定可收到信件的地址,甲方向该地址所寄所有材料无论送达状态如何,均视为送达成功。14.2如发生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上述地址及户籍地址,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文书、传票、执行文书等)未能被实际签收的,则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件寄出后,除乙方本人签收外,该地址其余人员签收亦视为送达。以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并与原告办理了承租车辆的交接手续,提取了车辆(车牌为:粤L3××**,车架号:LMWHA1G58J1003360,品牌为:广汽传祺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之后,被告自2019年1月16日开始向原告支付租金,但在车辆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案涉车辆,在支付第16期未全额支付租金(仅支付343.1元)后没有再付租金。被告拒付租金,也不返还车辆,原告经多次合理催告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时,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即使案涉车辆下落不明也不同意对案涉车辆估价赔偿,坚持要求主张被告返还车牌为:粤L3××**(车架号:LMWHA1G58J1003360,车型为:广汽传祺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的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通过福建淘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页面与原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113014154334681710-20-1),有原告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技术报告(含光盘)、车辆出库(交接)单、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对双方存在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车辆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将涉案车辆按约定交付给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使用租赁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租金拖欠并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妨碍原告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本院向被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可依合同约定选择对案涉车辆继续租赁或直接买断,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续租租金义务的事实佐证,应视为被告同意选择依照合同4.1条的约定,续租三年,每月租金3020元。被告选择续租后发生租金拖欠,构成违约,原告依照合同10.3.9条的约定,不同意对案涉车辆进行估价赔偿,主张被告返还案涉车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依《催告函》约定的时间,主张被告支付至第20期的租金,为此,原告诉请按每月3020元租金标准的4期租金(2020年5月16日第17期至20期,其中扣减2020年5月16日划扣的343.1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的违约金19360元,与合同约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肖xx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的车辆【车牌号:粤L3××**;车架号:LMWHA1G58J1003360,车型为:广汽传祺GS32017款200T自动精英版、白色】返还给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三、被告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xxx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租金11736.9元(即3020元/月×4个月-343.1元)及违约金19360元,合计3109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9元,由被告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马慧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栖桐

书 记员  谢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