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职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合理损失

发布时间:2024-04-28 作者:  来源:

【案情简介】:2015年5月21日,原告黄x、案外人沈X梅作为买方与案外人欧X昌作为卖方、被告xxx公司作为中介方签订一份《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原告黄x及案外人沈X梅以4150000元向欧X昌购买位于*的房屋及土地。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签合同时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付款200000元;签合同后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收集整理各种按揭贷款资料,上报相关银行部门审批,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如审批通过,买方在房产局签名过户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600000元作为首付款,第二笔款项2800000元由银行直接放款,银行贷款审批确认后,买卖双方须于10个工作日完成该房产签名过户手续。原、被告及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原、被告及卖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成诉,先后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将涉案的房产权证及国土证交付给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支付剩余购房款335万元及利息。因原告未能将法院判决的剩余房款支付给卖方,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抵扣剩余购房款及利息后无余款,原告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未能全部返还。遂成诉。

【律师分析】惠阳区民事经济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

当事人签订的案涉《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居间服务成立的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除首付款外、按揭支付。同时,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果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方的贷款审批并未通过的情况下,仍通知买卖双方继续交易,此后,因原告不能支付购房尾款,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审慎把握合同交易流程,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金额较大的不动产,对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及按揭情况也应有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应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x、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4733号

原告:黄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原告黄x诉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1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与沈X梅作为买方,欧X昌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中介方,在被告公司签订一份《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原告与沈X梅约定,按照四六比例投入及获益。《合同》约定,原告与沈X梅以4150000元向欧X昌购买位于*楼。原告选择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按揭最终审批结果通知买卖双方。如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合同》终止。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原告未取得银行审批通过的结果下,通知原告交首付款600000元(其中原告支付240000元)及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大部分房款未能支付。最终涉案房产被拍卖,退回254547.3元,其中原告拿回101818元,损失138182元,原告认为,《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居间义务,未能审慎把握合同交易流程,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在此次房产交易中的所有损失。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原告黄x、案外人沈X梅作为买方与案外人欧X昌作为卖方、被告xxx公司作为中介方签订一份《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原告黄x及案外人沈X梅以4150000元向欧X昌购买位于*的房屋及土地。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签合同时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付款200000元;签合同后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收集整理各种按揭贷款资料,上报相关银行部门审批(买卖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均视为违约),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如审批通过,买方在房产局签名过户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600000元作为首付款,第二笔款项2800000元由银行直接放款,银行贷款审批确认后,买卖双方须于10个工作日完成该房产签名过户手续。原、被告及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原、被告及卖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成诉,先后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将涉案的房产权证及国土证交付给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支付剩余购房款335万元及利息。因原告未能将法院判决的剩余房款支付给卖方,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抵扣剩余购房款及利息后无余款,原告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未能全部返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2016)粤13民终2848号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2020)粤1303民初404号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案涉《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居间服务成立的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除首付款外、按揭支付。同时,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果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方的贷款审批并未通过的情况下,仍通知买卖双方继续交易,此后,因原告不能支付购房尾款,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审慎把握合同交易流程,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金额较大的不动产,对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及按揭情况也应有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权利,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应以缺席论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黄x赔付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执行过程中迳行支付给原告黄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杏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臧新悦

书记员钟艳玲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4733号

原告:黄x,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原告黄x诉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1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与沈X梅作为买方,欧X昌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中介方,在被告公司签订一份《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原告与沈X梅约定,按照四六比例投入及获益。《合同》约定,原告与沈X梅以4150000元向欧X昌购买位于*楼。原告选择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按揭最终审批结果通知买卖双方。如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合同》终止。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原告未取得银行审批通过的结果下,通知原告交首付款600000元(其中原告支付240000元)及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大部分房款未能支付。最终涉案房产被拍卖,退回254547.3元,其中原告拿回101818元,损失138182元,原告认为,《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居间义务,未能审慎把握合同交易流程,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在此次房产交易中的所有损失。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原告黄x、案外人沈X梅作为买方与案外人欧X昌作为卖方、被告xxx公司作为中介方签订一份《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原告黄x及案外人沈X梅以4150000元向欧X昌购买位于*的房屋及土地。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签合同时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付款200000元;签合同后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收集整理各种按揭贷款资料,上报相关银行部门审批(买卖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均视为违约),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如审批通过,买方在房产局签名过户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600000元作为首付款,第二笔款项2800000元由银行直接放款,银行贷款审批确认后,买卖双方须于10个工作日完成该房产签名过户手续。原、被告及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原、被告及卖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成诉,先后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将涉案的房产权证及国土证交付给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原告及案外人沈X梅向卖方支付剩余购房款335万元及利息。因原告未能将法院判决的剩余房款支付给卖方,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抵扣剩余购房款及利息后无余款,原告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未能全部返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2016)粤13民终2848号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2020)粤1303民初404号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案涉《独立楼买卖三方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居间服务成立的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除首付款外、按揭支付。同时,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45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方通知买卖双方最终审批结果。如果审批未通过,卖方退还买方所交定金,本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方的贷款审批并未通过的情况下,仍通知买卖双方继续交易,此后,因原告不能支付购房尾款,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审慎把握合同交易流程,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金额较大的不动产,对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及按揭情况也应有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权利,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应以缺席论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黄x赔付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惠州市x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执行过程中迳行支付给原告黄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李杏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臧新悦

书 记员  钟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