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有权请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4-04-28 作者:  来源:

【案情简介】:案涉离职结算清单上载明,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离职,同日原告结清被告工资5935.74元。至2020年9月13日止,所有的考勤记录均己核对清楚无误,并所有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已全部结清,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985.7元。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认可欠被告加班工资1804.7元,要求被告在其多付的5985.7元基础上扣减后退还4181元给原告,遭到被告拒绝,遂成诉。

【律师分析】:惠阳区民事经济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从案涉离职结算清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确定,截止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已结清工资离开,至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关系。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向被告转账5985.7元,扣减原告认可欠付被告加班工资1804.7元,被告无任何依据收取余款4181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称4181元是原告欠付的加班费,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不应予以采信。

惠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杜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570号

原告:惠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杜xx。

原告惠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和被告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2020年9月17日工商银行收到的598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4日被告杜xx申请离职,经审批同意,被告的劳务工资截止至2020年9月13日,同日公司支付被告5935.74元,离职结算清单上有被告签名确认,离职结算清单上己注明:至2020年9月13日止,所有的考勤记录均己核对清楚无误,并所有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已全部结清,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2020年9月17日公司再次转账5985.7元于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被告收款后不退还,遂成讼。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因为前后两笔工资数额不一致。我认为原告所称多付的款项是支付给我的加班费,不是不当得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离职结算清单上载明,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离职,同日原告结清被告工资5935.74元。至2020年9月13日止,所有的考勤记录均己核对清楚无误,并所有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已全部结清,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985.7元。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认可欠被告加班工资1804.7元,要求被告在其多付的5985.7元基础上扣减后退还4181元给原告,遭到被告拒绝后遂成讼。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离职证明、短信记录截图、加班计算表、考勤截图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从案涉离职结算清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确定,截止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已结清工资离开,至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关系。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向被告转账5985.7元,扣减原告认可欠付被告加班工资1804.7元,被告无任何依据收取余款4181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称4181元是原告欠付的加班费,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惠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41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惠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李杏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员  钟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