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 来源:
上诉人:惠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区南山国际XX3。法定代表人:黄XX。
被上诉人:惠州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石化大道中滨海十一路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X号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大亚湾法院(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5号判决第三项判决(第三项即XX公司向XX公司赔偿损失250584.44元);
2、本案一、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该判决事定认定错误,过错责任分担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道路运输服务合同,就是将被上诉人的货物按其指示,运到目的地。一待货物运到了目的地,上诉人的运输任何就已完成。
当然,本案有外在介入因素,分析如下:
此判决书主要采用大亚湾法院对蔡X舟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2013年8月上旬,XX公司的司机蔡X舟在向XX公司运输石油苯的过程中,与XX公司员工董X磊、黄X平、周X业、樊X楠等相互勾结,商量盗窃石油苯的事情。2013年8月25日,由蔡X舟驾驶粤L41597号车运输石油苯到XX公司院内,过磅称重后,在向XX公司的储料罐下料的过程中,由董X磊把视屏监控的电源切断,蔡X舟把未卸完毕的该车XX公司南门开出,此后再开回XX公司过磅称重。该车当天运输石油苯的重量为39.982吨,实际在XX公司卸货的数量为9.5348吨,窃取石油苯30.4472吨,价值286940.20元。2013年9月4日,蔡X舟又采取类似手段窃取石油苯31.572吨,价值285827.88元。后四人退赃71600元。大亚湾法院认定蔡X舟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对于被盗损失的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两公司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XX公司的驾驶员蔡X舟在交人货过程中,采取与XX公司的员工董黄X平、周X业、樊X楠、董X磊等相互勾结的手段,窃取XX公司的货物61.9742吨,造成XX公司的损失572768.88元。上述犯罪行为发生在中通公司向XX公司交付货物过程中,是由XX公司和XX公司的员工各自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XX公司的员工蔡X舟虽然并未完成向XX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其窃取货物的行为是在XX公司员工黄建平等人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XX公司的员工蔡X舟及XX公司的员工黄建平等人共同犯罪行为造成了XX公司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法独立完成上述犯罪行为,双方对损失的产生均有过错且过错均等,对于XX公司的损失,应当由XX公司和XX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扣减退赃款后实际损失为501168.88元,XX公司承担50%即250584.44元。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货物是否交付认定不当。二次货物(石油苯)均车辆装运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场所,且已过磅称重。此时,货物已完成交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被窃等一切风险均由收货人负担。故此后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先造成的损失,与承运人(即上诉人)无关。
且一审法院判决也符合损失填补原则,因为刑事案件中的盗窃(或侵占)案件,被告人是承担退赔义务的。
综上,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惠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