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  来源:

申请人:曾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江西XX县XX村XX10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94414。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开城大道旁碧XX小区。

申请人因被陶勇发诉买卖合同纠纷(201XX)遂民二初字第16XX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驳回陶XX的起诉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实为合作(合伙)关系,并非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不正确。

二、管辖法院不正确。理由如下:1、本案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南昌;2、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1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