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款项账号确认书(不再写收据)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 来源:
确认人:周XX,男,汉族,户籍住址XX省南充市XX区XX镇XX村6组4号,身份证号码5129211XXXXXX54615。以下简称本人。
本人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XX晖家具厂之间的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特XX号案件,经双方(通过代理律师)达成的调解协议,本人申请惠州市惠阳区秋长XX家具厂将调解款项¥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支付到如下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帐 号:6228 4820 9959 XXXX 370
开户名:周XX
收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视同本人收讫!
确认人: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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