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可对被申请人适用缺席裁决

发布时间:2024-04-27 作者:  来源:

劳动者因劳动纠纷问题欲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扬言称:“不会理会仲裁,看劳动者自己跟谁开庭。”造成劳动者认为仲裁终将无果,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律师点评】大亚湾区邱文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理会仲裁的行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路径】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可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通知公告页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