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一方受伤提起诉讼由施工地或接受劳务一方住所地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 来源:
原告:王*东,男,汉族,1966*4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魏*琴,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阳*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福,男,汉族,1973*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王*东诉被告惠阳*筑工程总公司、朱*福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9709.13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6月20日,原告到两被告及其共同承包人陈**、唐**共同承包的、位于惠阳白石7**0弹药库迁*工程处工作,2016*7月9日上午,原告在粉刷墙壁时发生事故,导致原告摔伤受伤。在博罗医院检查后,原告因为在当地没有亲友,也没有经济来源,实属无奈回到老家治疗,经原告所在地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才发现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原告又经驻马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原告就受途赔偿事宜多次与进行协商,被告一直不不予以原告合理的赔偿。原告认为:原告系两被告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是该拆迀工程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博罗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上蔡协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被告惠阳*筑工程总公司与发包方中国人民解放军7**0部队于2015*10月8日签订的承包7**0弹药库迁*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
被告朱*福在本院开庭审理前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博罗县**村委会**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此,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朱*福的住所地是在博罗县**村委会**组85号,且从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可见,原告发生事故的工程施工地点是在博罗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朱*福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县,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博罗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醒非
二〇一八*十月八日
书记员 秦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