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索

发布时间:2025-09-20 作者:惠阳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阳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分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且用人单位通过《工资欠款明细》等书面形式确认欠薪事实的,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支付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若能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欠薪凭证、款项支付记录等证据,即可有效证明欠薪事实。而用人单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劳动者提交的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并支持合理诉求。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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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5)粤1303民初4282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25日前剩余工资4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入职于被告公司,任职车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2020年12月25日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连同其他工友仲裁到惠阳区劳动局。经相关劳动部门介入调解,被告出具工资欠款明细并盖章确认,确认拖欠员工工资12000元,原告同时也同意被告分期支付。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只是支付了一部分8000元(2020年12月29日4000元、2021年7月3日1000元、2021年8月5日2000元、2021年9月6日1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被告均不理会,甚至通讯拉黑。为保护劳动者公民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保障更多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原告依据《民法典》《劳动法》的规定,特作起诉,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时予以参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工作,担任制衣工。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原告提供的一份《工资欠款明细》,其中确认原告工资为12000元,被告在《工资欠款明细》上签名盖章确认。《工资欠款明细》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资8000元,剩余工资4000元未支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工作,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提交了《工资欠款明细》、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拖欠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进行抗辩,消极应诉。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4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工资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黎某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员 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