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葛宁雯
1999年,王某某分得一块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王某某居住村进行土地调整,王某某的承包地被确认为1.25亩。2011年,王某某结婚并将户口迁至丈夫家所在的外县某村,但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王某某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将其1.25亩承包地收回,并作为家庭承包地分配给了另一户村民。王某某因与村委会协商未果,遂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归还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某在2011年出嫁至外县并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村委会在2016年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王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关系到她们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出嫁和离婚的妇女往往被视为“外姓人”,在土地分配中被边缘化。她们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可能被强行收回,重新发包给他户,或者在土地征收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确保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实质性的恢复和保障,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农村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她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