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7 作者:惠阳(大亚湾)律师13825405288  来源: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是在国外的,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民初1810号

原告:苏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大亚湾区。

被告:阮某,女,京族,住所地:越南。

原告苏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

原苏某良诉称,原苏某良与被阮某连于2014年2月相识,并在同年3月27日在大亚湾区政局领取结婚证,婚阮某连并没心留在中国生活,于2015年6月份带项链首饰等财物共3万多元离家出走,回越南,现下落不明,无法和她取得联系,现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原苏某良与被阮某连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苏某与被告阮某通过网上中介介绍认识,后原告前往越南将被告接回中国。××××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本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了一年时间后,于2015年6月份,被告离开原告,双方自此再无联系。双方婚姻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阮某系经网上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双方之间并无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间难有真正的夫妻感情。况且被告系越南人,双方存在语言不通、文化隔阂的现实交流困难,亦造成了双方增进夫妻感情的障碍。如此状况,夫妻关系难以再加维系!故此,原告为解除婚姻痛苦提告离婚理由充分,依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阮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新宏

审判员  谢学炎

人民陪审员  王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