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5-08-03 作者:惠阳交通律师邱文峰 13825405288  来源: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勇作为事故全责方,应对原告的合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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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3)粤1303民初26号

原告:张某钿,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陈某勇,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张某钿诉被告陈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原告张某钿的申请追加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涉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3年4月6日和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某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案涉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陈某勇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营运车辆停运损失25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第202111xxxxxxx号,2021年11月17日13时18分,陈某勇(驾驶证号:××)驾驶车牌号为鄂JF××**的小型载客轿车,在中国惠州市惠阳区G324(福昆线)与张某钿(驾驶证号:××)驾驶车牌号为LD5××××的小型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钿无责任。粤LD5××**小轿车是张某钿以网约车形式运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粤LD5××**在2021年12月5日开回惠州市某销售有限公司维修。2021年12月12日修好车辆,一共修车7天,导致产生误工费,日平均收入369元,所以请求被告赔偿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2583元。

原告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维修证明;2.维修工单;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5.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6.当事人机动车行驶证;7.交通事故认定书;8.被告人驾驶证;9.被告人行驶证;10.中国农业银行流水。

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1月17日13时18分,被告陈某勇驾驶车牌号为鄂JF××**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福昆线)与原告张某钿驾驶车牌号为粤LD5××**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钿无责任。

原告于2021年12月5日将粤LD5××**的小型轿车送至惠州市某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进行维修,该车于2021年12月15日修理完毕。

另查明,鄂JF××**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该车在案涉某保险公司投保。

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粤LD5××**的小型轿车系网约车。原告为主张每天收入为369元,提供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显示北京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转账到该账户的款项合计为27759.85元。

庭审时,原告自述粤LD5××**的小型轿车维修了7天,2021年12月5日-12月12日,维修费已由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主张其每月成本大概是170-180元(包括电费及保险的平均支出)。原告称其诉请的停运损失费用是根据其银行流水自行估算。不需要对停运损失申请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结合原告的举证情况及其有关成本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的停运损失为934元[(27759.85元÷3个月÷30天-175元)×7天]。对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至于被告案涉某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案涉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付934元给原告张某钿。

二、驳回原告张某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陈某勇负担。被告陈某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邹某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某平

员 吴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