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抚摸7周岁女童胸部阴部构成猥亵儿童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5-07-28 作者: 来源: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分析,该罪名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孩、女孩,表现行为是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该罪主要需要查看卷宗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行为是否是故意?是否造成受害人伤亡?猥亵手段是否有恶劣情节如物品侵入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等。
【律师提醒】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18948272868/13825405288.
邓xx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刑初69号2020年03月10日猥亵儿童罪
审判人:房耀庆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恶劣情节 | 自动投案 | 聚众 | 诊断证明书 | 截图 | 免除处罚 | 侮辱 | 胁迫 | 自首 | 以自首论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系惠州市大亚湾华润燃气公司燃气安全检查员,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其到大亚湾区xx小区27栋一单元某房检查煤气管道时,发现只有被害人徐某某(女,7周岁)一人在家,便趁被害人在检查单据签名时,从后面抱住被害人,将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和阴部,后邓xx将被害人引导到儿童房内,把被害人抱到床边坐着,抚摸并亲吻被害人的脸部,见被害人没有反抗,又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将其裤子及内裤脱掉抚摸其阴部。后被告人邓xx因担心被害人父母回家而离开现场。经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被害人徐某某处女膜缘稍红肿。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证人胡向阳、白红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明知被害人徐某某不满14周岁,仍故意抚摸被害人性器官以满足性欲,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作为燃气安全检查员,被害人基于对其的信任而开门,其趁被害人独自在家而对其猥亵,主观恶性大,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不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成琦
附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