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辩护需要从哪方面入手?
发布时间:2025-07-28 作者: 来源:
大亚湾法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辩护需要从哪方面入手?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分析,该罪名需要查看案卷详细分析,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一般情节、还是加重情节?一同吸毒的是什么人?如果是近亲属、合租室友、毒友等,又可单独分析具体情节。
罪名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场所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所,也包括临时控制、支配的酒店房间、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
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被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律师提醒】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徐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刑初111号2020年03月31日容留他人吸毒罪
审判人:徐黎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吗啡 | 自动投案 | 鸦片 | 分期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截图 | 免除处罚 | 转账 | 以自首论 | 大麻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0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东升村**。2014年8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1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委。2019年8月17日在深圳市沙井派出所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后因被确诊出患病停止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钟xx律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xx在澳头渔人码头从胡某(微信昵称造梦先生,另案处理)处交易三次购得共1600元的冰毒。2019年2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xx在位于大亚湾区澳头东升村217号的家中先后分别容留王xx(微信昵称情淡水)、李某(微信昵称阿ken,已行政处罚)、龙岗大哥三人吸食冰毒,吸食冰毒期间徐xx和三人发生性关系。他们吸食的冰毒均系由被告人徐xx提供,吸食的冰毒费用平摊。
二、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xx在其本人租住的位于惠阳区淡水镇古屋市场旁的出租屋内,先后分别容留过盛某(已行政处罚)、微信昵称aaa的男子、闫某(微信昵称Allen,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吸食冰毒期间王xx和三人发生性关系。吸食的冰毒是由被告人王xx提供,他们平摊吸食冰毒的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徐xx于2019年11月29日到大亚湾区公安局澳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证人胡某、李某、盛某、闫某的证言,被告人徐xx、王xx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王xx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x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文尾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晓婷
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