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有犯罪前科,犯盗窃罪退赔后判缓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5-07-28 作者:  来源:

盗窃罪

在办理盗窃罪案件中,惠州、惠阳、大亚湾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拥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需通过会见、阅卷核实盗窃动机、参与人数、参与程度、作案工具、盗窃物品价值、盗窃后赃物如何处理、是否追回退还受害人等信息,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是累犯、惯犯、是否认罪认罚等情形考量,出具法律意见,采取相关动作。

【律师提醒】

如有亲属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尽早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文峰律师咨询热线18948272868/13825405288.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X、惠阳检刑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4)粤1303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X,男,1991年出生,小学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云南省大姚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3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X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X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X因欠外债遂产生盗窃黄金专卖店来还债的想法。经过事先踩点,被告人阳X持铁锤、塑胶手套于2023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来至惠阳区××街道××广场××楼外围香港周六福珠宝店,其通过拆除珠宝店玻璃门锁、用铁锤将玻璃柜台砸碎的方式,盗走香港周六福珠宝店柜台内13个足金手镯(净重共计143.21克,详见金器明细清单),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阳X在出门时将2只金手镯掉落但因太紧张未予捡起,其在步行逃离过程中将手套及金饰底座盒丢弃在路边,并将剩余的金手镯装入其捡来的白色小手袋内后继续往大亚湾方向步行逃离。当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阳X将其盗来一只金手镯以人民币2850元卖至大亚湾龙山二路叶某国经营的金银回收店(案发后,该金手镯已缴回,净重7.9克,因纯度不明无法鉴定价格)。香港周六福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沈某景于当日7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13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双龙地铁站将被告人阳X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被盗金手镯10只,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回被盗金手镯2只。归案后,被告人阳X对涉嫌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上述12只被缴回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62979.37元。案发后,被告人阳X的家属积极赔偿被盗香港周六福珠宝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阳X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大部分已缴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阳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阳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阳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2.被告人阳X家属事后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阳X家庭情况特殊,系其家庭唯一支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X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阳X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阳X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阳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已缴回,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刑期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阳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长  汪惠强

审 判员  钟国雄

审 判员  孙丽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朋孙

书 记员  孙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