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
(2021)最高法委赔监62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刘世福,男,汉族,1947年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文金,监狱长。复议机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铎,局长。
申诉人刘世福因申请辽宁省铁岭监狱(以下简称铁岭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辽委赔4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3月2日,刘世福以铁岭监狱干警违法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向铁岭监狱申请国家赔偿,铁岭监狱决定不予赔偿。刘世福不服申请复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后,决定驳回刘世福的赔偿申请,维持铁岭监狱不予赔偿决定。刘世福仍不服,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刘世福因犯票据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2009)沈河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09年8月27日调入铁岭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改造,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4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罪犯健康体检表》显示:刘世福眼睛患有白内障、心肌缺血。证实其入监前就患有眼疾。刘世福转入铁岭监狱第五监区改造时,因为患有白内障等眼科疾病,视力很差。刘世福本人也提出眼睛有病,看东西模糊不清,即被安排在服装车间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且较轻的劳动。
铁岭监狱干警赵刚1999年8月25日去海城外役现场检查工作时被运石料汽车撞倒,造成膀胱破裂,乙状结肠系膜挫裂伤,盆骨左髋臼粉碎性骨折,造成侧肢体缩短,活动功能受限,走路跛行。2010年2月1日被辽宁省民政厅评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1月18日监狱干警带刘世福到铁岭市中心医院进行外诊。主诉:左眼无明显诱因视力下降症状2个月。现病史:患者于2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左眼视力下降,疼痛数天后自行缓解。未处置来诊。既往史:右眼失明2年。影像诊断:双眼眼底未见占位、右眼玻璃体混浊、双眼玻璃体混浊、左眼晶状体异位。初步诊断:左晶状体脱位,右眼病变待查。治疗意见: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此外,在服刑期间监狱对刘世福进行体检、胸部DR以及X线检查和用药,对其所患疾病进行了必要的诊治。
2012年9月29日铁岭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服刑人员刘世福控告监狱干警对其殴打致残事件调查报告》,结论为:1.刘世福指控赵刚用左脚踢其右下颌并用右手打其六个嘴巴子这一事件,没有旁证证明赵刚动手对刘世福进行了殴打。另外,赵刚左侧盆骨及髋关节残疾,踢起的高度非常有限,有旁证证明二人相距四、五米远,刘世福称赵刚用左脚踢在其脸部与赵刚残疾状态情况不符。故刘世福控告赵刚殴打其致残一事,属一面之辞,不能认定赵刚对刘世福人身存在侵害行为。2.许维刚及服刑人员、刑释人员的证言中,均证实刘世福自入监时,眼睛视力就不好,外号“刘瞎子”,并且旁证中说刘世福自称患有白内障,看不清东西,一遇有着急上火,病情加重。另外,刘世福家里经济条件困难、无人管,缺少家庭关爱。从现有掌握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刘世福在调入三监区之前提出过医看眼睛的问题。因此,不能认定耽误刘世福看病时机的医疗责任。
2018年9月4日,刘世福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刘世福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科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为:双眼球内异常回声。考虑:右眼内结构紊乱。左眼玻璃体混浊,机化条。晶体脱位。2019年4月1日,铁岭监狱作出辽铁监字〔2019〕31号不予赔偿决定,认为刘世福在投入该监狱第五监区改造前患有眼疾,其指控赵刚对其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眼疾的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赔偿。2019年7月1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认为,第一,《罪犯健康体检表》等证据证实刘世福入监时眼睛患有白内障疾病。2009年8月14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罪犯健康体检表》显示刘世福眼睛患有白内障,证实其入监前就患有眼疾。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世福在铁岭监狱服刑期间被干警殴打且错过最佳治疗期导致双眼伤残的事实,不具有予以赔偿的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发现铁岭监狱及工作人员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和其他应予赔偿的情形。决定:1.驳回刘世福要求铁岭监狱给予国家赔偿的申请,维持铁岭监狱辽铁监字〔2019〕31号不予赔偿决定;2.对刘世福提出的其它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9)沈河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罪犯健康体检表》、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铁岭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彩超报告单、铁岭监狱门诊病历、体温单、化验单三份、DR报告单二份、放射线检查申请单、X线检查报告单、体检检验报告单二份、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铁岭监狱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对干警赵刚、许维刚以及服刑人员刘世福、王琪等九人的询问笔录、铁岭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服刑人员刘世福控告监狱干警对其殴打致残事件调查报告》、释放证明书、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证笔录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赔偿请求人刘世福以殴打、虐待致伤为由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铁岭监狱赔偿120万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经查,刘世福刚入监时就患有白内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世福在铁岭监狱服刑期间被干警殴打且错过最佳治疗期导致双眼伤残的事实,铁岭监狱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
故,该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铁岭监狱辽铁监字〔2019〕31号不予赔偿决定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刘世福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事项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120万元。主要申诉理由:申诉人于2009年9月2日被转入铁岭监狱,分配到第五监区劳动改造。入狱第五天就被狱警赵刚打伤头和双眼,因没有及时予以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期,导致申诉人右眼失明,左眼玻璃体混浊,晶体脱位,视力近于零,面临全部失明,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请求判令铁岭监狱予以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铁岭监狱是否存在工作人员殴打刘世福以及延误对刘世福进行治疗导致其身体伤害。经审查,申诉人刘世福向本院申诉时仅提供了申诉书和铁岭监狱不予赔偿决定书、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其虽然在申诉书中陈述了被铁岭监狱干警殴打以及延误治疗的过程,但未提供任何证据。首先,关于刘世福申诉主张的被铁岭监狱干警殴打问题。根据原决定查明的事实,铁岭监狱涉事干警赵刚本就肢体伤残,而且铁岭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刘世福在监狱服刑期间提出的控告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根据事发当时二人之间的距离、监狱干警赵刚的残疾状态以及在场干警和其他服刑人员的证言来看,不能认定赵刚殴打了刘世福并致其伤残。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世福主张监狱干警对其进行殴打并致其伤残一事没有证据证明,对其该项申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刘世福申诉主张的铁岭监狱延误治疗致使其伤势恶化问题。第一,根据原决定查明的事实,2009年8月14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的《罪犯健康体检表》显示刘世福入监时眼睛已患有白内障,另外,监狱干警许维刚及部分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也证实了刘世福入监时视力不好,铁岭监狱安排其从事较轻的劳动。第二,因刘世福患眼疾,2012年1月18日,铁岭监狱干警曾带其到铁岭市中心医院就诊,病历显示患者主诉左眼无明显诱因视力下降,疼痛数日后自行缓解;影像检查显示刘世福双眼玻璃体混浊,左眼晶状体异位。说明服刑期间刘世福所患眼疾情况已经比较严重。在刘世福服刑期间铁岭监狱对其进行了体检,并对其反映的眼疾和其他疾病进行了治疗。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铁岭监狱故意延误治疗导致刘世福眼疾恶化,刘世福申诉铁岭监狱违法履职、延误治疗造成其眼疾恶化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诉人刘世福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刘世福的申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