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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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4月26日是第23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报邀请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同大家一起分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和经验,探讨在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如何立足审判职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敬请关注!
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九合议庭审判长 魏 磊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同频共振,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就是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当前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芯片、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案件增幅明显加快,知识产权的价值性不断凸显,技术领域的前沿性日益拓展,诉讼标的额上亿元的案件和作出高额判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新时代新征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应找准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引领作用,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要着重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关系。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一大难点。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专业领域的精细延伸,必然会给司法审判者带来心理与能力的双重考验,而精益求精、与时俱进也恰恰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魅力所在。司法审判者既要勇于走出“审判舒适圈”,践行能动司法,积极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探索适用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司法保护规则,敢于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的发展构建清晰的司法标准,同时也要认识到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要忽视、放弃传统生产力,而是善于通过司法审判、司法建议、司法宣传、司法服务引导传统产业升级变革,帮助传统产业增长新动能、释放新活力,实现既育新枝栽新苗,又让老树发新芽,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二是处理好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新产业为主导的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特征。知识产权的生命在于应用,只有将科学研究的最新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先进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不断创造新价值。一方面,坚持严格保护,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用好用足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另一方面,树立诚信导向,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批量维权行为进行规范、纠治,倡导源头治理,防止低价值、低质量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诉讼牟利,阻碍创新,破坏市场秩序,让科技研发回归初心、聚焦主业,为创新创业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及创新市场长远发展。
三是处理好新质生产力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关系。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和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审判应始终发扬斗争精神,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规则体系建设,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不断提升对涉外敏感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敏锐性、鉴别力、掌控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打造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优选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要持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相结合,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强担当履行审判职责,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全力维护公平竞争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石静涵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当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日新月异,涉新技术、新业态的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涉及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裁判结果关系企业生存和市场格局的重大案件持续增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站在历史新的更高起点,我们应当如何坚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是迫在眉睫的必答题。
以现代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引领公平竞争。一是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现代化审判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以裁判文书、司法宣传等形式,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动之中,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成为公平竞争理念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二是聚焦前沿和民生重点领域,加大对涉互联网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指导,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平台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及时定分止争。加大对技术秘密保护力度,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手段,消除技术秘密保护中的薄弱环节。三是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竞争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保障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是树立严格保护理念,加大对商标侵权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实施者以及技术秘密侵权人的司法惩处力度,为市场竞争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以高效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保障公平竞争。一是统一裁判尺度、细化裁判规则。借助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裁判规则数据库等机制的作用,定期发布涉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促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更加明确统一。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对商业秘密等跨领域问题高发的案件,促进司法理念和办案规则的协同融合。三是完善临时措施适用机制,为合法维权行为“减负”。在涉竞争纠纷的案件中,充分运用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四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形成竞争保护合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的功能优势,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履职尽责、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诉源共治。
以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促进公平竞争。一是加强商标保护,坚决打击和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合理界定商标权保护类别和保护范围,尤其注重商标使用状况对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影响,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老字号”和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涉商标、品牌纠纷。继续加大驰名商标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和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商标攀附、仿冒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是加强反垄断司法,推动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消除市场封锁,为中小企业留存发展空间。继续研究完善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原则,引导平台经济在开放创新的基本规则下蓬勃发展,坚决避免资本无序扩张。合理认定数据权益权属及使用边界,在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同时,严格保护用户数据权益。三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 准确把握竞争政策,弘扬合法合理基础上的自由竞争,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秉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将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干预程度降到最低。重点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研究完善对网络空间竞争秩序的规制规则,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市场竞争格局和竞争活力。应当引导企业重视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性和积极性。在诉讼中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举措,鼓励和保障权利人“放心”维权。平衡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合理流动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以制度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五是加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坚决打击以恶意诉讼等形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合理划分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之间的界限,积极引导和规范商标侵权等批量维权行为,平衡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中秉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避免增加市场主体正当维权的不确定性。
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推进文化传承发展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书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引擎。
文化的生命力源于创新创造,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就是通过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确保其获得应有收益,激励其不断创新创作,进而引导社会投入创作,不断丰富新的作品,最终实现文化繁荣。如果著作权缺乏司法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就难有良好环境;如果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不强,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尊重著作权的常态。因此,新时代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就离不开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这是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推进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激发文化创造创新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突出能动履职,构建文化产业大保护格局。要主动融入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等措施,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案件取证难问题,秉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充分考量保全措施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及时审查处理各类保全申请。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护航百企业”行动,深入走访科技文化企业,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聚焦人民群众所需,加大典型案例宣传,邀请人大代表参观法庭,积极开展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深化机制改革,健全著作权司法保护体系。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大力完善案件质效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把控,优化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规范审判流程。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协会调解委员会等签订委托调解协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和便利条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知识产权案件,尝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以保障权利人能够快速维权,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
坚持依法保护,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利益。坚持严格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作品的创作过程、艺术性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和保护方式,以达到鼓励作品创新、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一方面,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及大规模侵权,合理适用诉前行为禁令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对于非故意的偶发性、小规模侵权行为产生的批量维权案件,不提倡、不鼓励著作权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在坚持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将该类案件引入多渠道调解平台,并充分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批量维权案件调解工作司法指导,以保护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裁判中灵活掌握“不停止使用”尺度,对于使用环境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作品,比如肖像作品、特定的设计作品,在判决经济赔偿后,不再判决停止使用,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发挥了作品的应有价值,被告也能基于继续使用作品而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聚焦文化创新,推动新兴文化业态和产业发展。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已成为促进文化产业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视频直播、视听载体、手机出版等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新兴文化业态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武汉作为国内创新型文化产业的高地,不仅在动漫游戏、视频直播、大数据等数字型新文化业态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数字技术领域也有着突出的领先地位。要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文化传播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平衡保护文化艺术创作者、法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着力保护文化产业全链条。同时,对于文化领域各类新类型的纠纷,要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致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保护类型不全面、诉讼取证难等问题,并向行业就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
加强涉外知产审判 护航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纪晓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是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意,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青岛是国家“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对外经济贸易活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近年来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占较大比重,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多,法庭积极打造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去推进,努力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国际社会效果和涉外法治效果相统一。坚持把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念贯穿于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牢牢把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主基调,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科学准确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积极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救济的时效性,发挥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对在海关进出口、国际展会等贸易环节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做实提质增效。准确厘清合理维权和权利滥用的边界,使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创新贡献程度成正比,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恶意提起诉讼,遏制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制止。
积极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涉外仲裁机构、基层治理单位的沟通对接,强化对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的指导,以能动履职促使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知识产权非诉解纷协同推进,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研究,对发现问题精准把脉,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持续关注和跟进建议办理情况,提高国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切实发挥司法建议的溯源治理作用。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机制改革,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形成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加强与专利、版权、市场监管、农业、反垄断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会商、协同宣传,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带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方向,探索涉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创新性强、国际性强的特点,持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重大疑难复杂涉外案件审判能力。加大知识产权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培训力度,培养更多具有涉外知识产权司法领军人才,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发挥“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主办城市优势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重大典型案例及涉外管辖、送达等法律问题研究,及时了解国际贸易、技术转让等前沿问题及企业保护需求,推动建设海外与中国专家联席工作站,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助力国内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创设,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整体合力,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故事,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保护植物新品种 护航种业振兴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罗静怡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在推动种业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是种业振兴和繁荣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为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不断优化适应植物新品种纠纷特点的审判机制改革,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体系。一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二是完善种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通过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公检法涉种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种业保护领域制度创新,在种业创新高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司法保护联系点、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构建集种业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理论研究、田间实践职能为一体的多角度全方位工作机制,为种业科技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营造创新生态。
强化规则指引,释放案例效应。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对于类案的办理起着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使用的作用,对于人们的行为起着价值引领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涌现出一批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案例,其中扩展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对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等审判规则的建立,为权利人提供全链条保护,通过多元法律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传递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有力保护的审判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进一步阐明鉴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临时保护期纠纷合理费用的承担,权利人以该案生效判决为依据,与海南、新疆等地的一批甜瓜种植大户取得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加强理论研究,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我国有着丰富的种质资源,需要加强对种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完备的保护体系防止优秀种质资源流失,同时也要积极引入国外优秀的种质资源进入我国。要加强研究和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提供国际化司法保护。要通过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衔接机制,促进种质资源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客体,以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研究为重点开展深入研究,加强制度和机制研究,积极应对全球种业发展在技术上规则上带来的新挑战,开展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融合。
发挥协同优势,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高成本、高风险、长周期是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维权所面临的现实障碍,激活更多的社会资源保障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有效运作。一是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开展种业维权打假联合专项行动。二是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加强线索的移交、审查起诉、案件审理、法律监督等职能和程序的协同配合。三是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法律适用争议大、具有示范效应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的沟通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参与推进《知识产权“五合一”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案例,率先在全国推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五合一”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入选第十六批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案例。
保护植物新品种,需要不断适应新情况充分发挥司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有效司法保护,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者的信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种业振兴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