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百万转赠房产 撤销赠与保全债权

发布时间:2024-05-15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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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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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欠他人劳务费上百万元,却以孙女上学为由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赠给儿子,导致债务无法履行,这样的赠与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撤销了债务人王某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

2013年至2019年的六年间,王某欠下张某劳务费142万元。2019年7月,两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20年年底前,王某将142万元给付张某。协议签订不久,张某去世,王某也不再提还款的事情。

后因王某一直没有还款意愿,张某的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王某答应给付张某家属142万元劳务费及利息。但此后,王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张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发现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张某家属向密云法院提供线索称,2016年6月,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密云某小区的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家属随即以王某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合同危害其债权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庭审中,王某称将房屋赠与儿子是因为孙女已经到了学龄,为了孙女能就近入学才将房屋过户,自己不存在恶意,不同意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张某家属对王某享有债权,该债权的成立时间早于王某赠与房屋的时间。本案经执行,债权未得到全面清偿。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其在对外负有债务时处分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前提。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小王,具有使张某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故张某的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赠与的房产不可分割,故张某的继承人要求撤销对涉诉房屋的赠与,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家属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现实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便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这一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时,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保全。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债权人享有合法的金钱债权;二是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处分财产后资不抵债持续至债权人起诉撤销时;四是如果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主观上须有恶意,受益人受益时须明知债务人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则不需要债务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五是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同时提醒,在交易活动中要秉持诚信原则按期偿还债务,如要处分财产,应以不影响个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前提。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可能面临被起诉撤销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