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4-05-15 作者:惠阳经济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惠阳区具有丰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验的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为您分享下文:

赠品不该是“次品”,免费也不当然意味着免责。“免费赠品”必须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视同仁。

“买手机送耳机”“买正品送小样”……作为促销手段之一,商家发放赠品给消费者已经成了常见现象。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购物,为了吸引消费者,“买一赠一”已成为商家促销的“标配”。

但为了节省成本,提高利润,商家往往会用一些中看不中用的劣质商品来糊弄消费者。不少消费者表示,有的赠送的商品刚收到就发现存在质量瑕疵,有的使用一两次之后就直接报废,不能再用了。消费者在遇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认为反正是免费送的,坏了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就不予追究。即便个别消费者与商家反映赠品质量问题,商家也通常以赠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或在销售之初就张贴“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以此来逃避赠送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然而,赠品不该是“次品”,免费也不当然意味着免责。“免费赠品”必须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视同仁。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买一赠一”的商品,就是因为看到有赠品相送,认为比较划算,值得购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商家名义上免费赠送的商品,实际上它们的成本已分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中,也就是说,赠品已成了顾客购买商品的一部分。再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因此,即便商家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搪塞消费者,但因其属于单方面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买一赠一”实际上也是一种捆绑销售的方式。不管商家是免费赠送,还是故意抬高主商品价格后赠送,所赠商品都应该和其他商品一样对待,商家都必须保证质量,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来讲,商家均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因为商家赠品是“免费”的,而放松对这些赠品的监管,应该将其与正常商品一样严格管理,进行检测。不能让商家以赠品为由,用假冒伪劣产品糊弄消费者。当然,消费者也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乱双眼,尤其是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建兵)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