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07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惠阳区具有丰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在熟读著名学者王利明著作后认为:即使未签书面买卖合同的,只要形成了事实买卖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该买卖关系即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原被告从2017年起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大理石砖产品。被告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向原告下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送货至指定地点,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和质保期。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发送货单,货款金额5781元,并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回复“好呢”,并于2020年7月3日微信转账3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81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回复原告“我尽量”,2020年12月24日回复原告“下个月”,但一直未付款,遂成诉。

【评析】: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李x杰向原告舒x见购买大理石砖,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舒x见主张被告李x杰拖欠其货款2781元,提供了材料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欠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8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并且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包括拒付货款和赔偿损失,被告提出的主张的目的不仅在于防御,还进行主动进攻,该主张应通过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解决。因被告未提起反诉,因此,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如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舒x见、李x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343号

原告:舒x见,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李x杰,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舒x见诉被告李x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舒x见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781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及欠条的商业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材料单;2.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李x杰辩称:一、原告提供的大理石开裂,造成被告的损失应全部由原告承担。二、我拒绝付款给原告,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

被告李x杰对其答辩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李x杰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3份;2.照片2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从2017年起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大理石砖产品。被告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向原告下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送货至指定地点,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和质保期。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发送货单,货款金额5781元,并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回复“好呢”,并于2020年7月3日微信转账3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81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回复原告“我尽量”,2020年12月24日回复原告“下个月”,但一直未付款。

庭审中,被告提供其与“翠湖湾26栋2701陈名泰”、“翠湖湾28栋2502陈显安”、“翠湖湾陈小丹27栋2001”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大理石照片,拟证明原告提供的大理石存在开裂质量问题。原告称,其供应的大理石有质量报告和合格证,质量合格,其在交付货物时大理石是完好的,大理石开裂不排除被告在搬运时造成以及安装不当造成,并且被告所提供的开裂的照片都是2019年交易的货物。

庭审中,原告表示如获胜诉,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迳付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李x杰向原告舒x见购买大理石砖,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舒x见主张被告李x杰拖欠其货款2781元,提供了材料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欠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8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开裂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并且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包括拒付货款和赔偿损失,被告提出的主张的目的不仅在于防御,还进行主动进攻,该主张应通过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解决。因被告未提起反诉,因此,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如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x见支付货款27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x杰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钟新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绮馨

书 记员  叶莉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