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方为法人而仅起诉法人代表人的,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05-14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惠阳区具有丰富劳动纠纷案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验的邱文峰律师提示:欠条载明欠款方为法人的,应注意起诉时被告是否适格。如若起诉法人代表人的,法院可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浪费当事人时间。

【案情简介】: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工地施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尚欠代x、冯超等人工资人民币21574元整,本公司答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欠款方代表:李x,电:135××××****,身份证号:44098219********,其他股东签名”,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按期履行,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律师分析】:原告虽提交欠条作为证据,但依据欠条内容“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尚欠代x、冯超等人工资人民币21574元整,本公司答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可见,原告的工资支付义务人应为“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请被告李x承担支付义务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告对被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可向适格的被告进行主张权利。


代x、李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2568号

原告:代x,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李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代x诉被告李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前转入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粤1303民诉前调962号】经本院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香萍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工资21574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在被告工地参与施工,工地完工至今被告未付工资。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工资,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作为证据。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工地施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尚欠代x、冯超等人工资人民币21574元整,本公司答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欠款方代表:李x,电:135××××****,身份证号:44098219********,其他股东签名”,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按期履行,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另,经本院通过天眼查查明,惠州市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李x、宋俊鹏。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欠条作为证据,但依据欠条内容“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尚欠代x、冯超等人工资人民币21574元整,本公司答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可见,原告的工资支付义务人应为“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请被告李x承担支付义务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告对被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可向适格的被告进行主张权利。

被告李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代x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香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庆强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