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侵权双赔案: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5-11-02 作者:惠阳劳动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劳动律师 13825405288
案件提要:
用工方在未与灵活就业人员成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为劳动者投保雇主责任险,其投保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与工伤保险一致。劳动者在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内请求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裁判规则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赔付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并行适用。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外包业务,雇员刘某在送餐途中与案外人廖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与刘某自行和解并赔付刘某26万元。
某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中列明了刘某个人信息。保险保障范围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医疗、突发疾病身故等。保单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刘某在雇佣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保险费自刘某报酬中扣除支付。
后刘某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87933元。
判决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实际接受刘某劳务,且将刘某作为雇员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某科技公司怠于向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刘某可以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保险金87933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系在派送外卖途中遭遇车祸,符合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认定标准。结合保单关于保险事故、伤残保险金的约定以及保险费的缴付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雇主责任险投保目的是以雇主责任险替代工伤保险,分散企业风险并给予员工适当保障。劳动者在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内请求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裁判规则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异议:
本案是全国首例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侵权双赔案。近年来,灵活就业覆盖的行业不断扩大,形态种类日益多样,企业在未与灵活就业人员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往往投保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我国逐步形成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险为辅的职业伤害赔偿体系。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双重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但对于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并行适用尚未有明确规定。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认为雇主责任险在投保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上与工伤保险并无二致。参照工伤保险的裁判思路,确立了灵活就业人员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并行适用规则。这既促进发挥保险普惠金融的社会功能,填补了相关的法律空白,也有力保障了新经济形势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责任事故给企业发展造成冲击,促进新经济形态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简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