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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季某(女)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子李某某,但由于双方在婚前未能充分彼此了解,导致婚后生活中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多次报警。2023年12月,季某以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调解,双方均确认了离婚的意愿,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李某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季某同意李某直接抚养李某某,唯独担心离婚后李某不让其见孩子。
经办法官认为,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的亲子互动。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最大程度弥合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情感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消除季某担忧,亦为引导李某配合行使探望权,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季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李某直接抚养。为消除当事人顾虑,确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法院建议双方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离婚衍生的子女探望问题较为突出,涉未成年子女探望执行问题亦是难点。本案中,双方在关于孩子探望问题上存在争议,引导双方自愿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可告知不直接抚养方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即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督促直接抚养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仅对离婚当事人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与依法配合作出约束和督促,一定程度上预防衍生矛盾纠纷甚至强制执行情形的发生,也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次生”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保险杠”。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