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抚养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04-28 作者:  来源:

【案情简介】:原告代xx系被告代x与宋xx婚生子,被告代x与宋xx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儿子代xx户口落在女方名下,儿子的全部证件(包括出生证、身份证、保险合同等)由女方保管;儿子在幼儿园至小学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儿子从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费、医疗费等费用);自离婚之日起,每满三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30%之后,因被告代x没有支付抚养费,遂成诉。

【律师分析】大亚湾区婚姻家庭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代xx之母宋xx与被告代x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代xx归母亲宋xx抚养,在幼儿园至小学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儿子从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费、医疗费等费用);自离婚之日起,每满三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30%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故原告代xx要求被告代x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xx与代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粤1391民初4164号

原告:代xx,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理人:宋xx,女,汉族,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代x,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代xx诉被告代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xx及其法定代理人宋xx参加诉讼,被告代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4950元(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其中2015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2018年12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按照每月1950元计算);二、判令被告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原告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按照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即2020年9月8日至初中期间每月按人民币19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每月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且自2018年12月8日起,每满三年,按照每月1950元为基数,以不超过30%的标准上调抚养费;三、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亲宋xx与被告代x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出生,为宋xx和代x的婚生子。2015年12月8日,原告之母亲宋xx和被告代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子女抚养问题规定:原告由母亲抚养,在就读幼儿园至小学期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在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期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且自离婚之日起,每满三年,有权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上调抚养费。原告之母亲宋xx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故原告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簿;2.离婚证;3.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其所诉称事实。

被告代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xx系被告代x与宋xx婚生子,被告代x与宋xx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儿子代xx户口落在女方名下,儿子的全部证件(包括出生证、身份证、保险合同等)由女方保管;儿子在幼儿园至小学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儿子从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费、医疗费等费用);自离婚之日起,每满三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30%之后,因被告代x没有支付抚养费,原告代xx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代xx之母宋xx与被告代x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代xx归母亲宋xx抚养,在幼儿园至小学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儿子从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费、医疗费等费用);自离婚之日起,每满三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30%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故原告代xx要求被告代x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2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抚养费为1500*12*3+1500*1.3*(12+9)=94950元(2018年12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按照每月1950元计算)。

被告代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xx支付2015年12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抚养费94950元;

二、被告代x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原告代xx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按照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即自2020年9月8日起在原告代xx就读小学期间于每月8日前按19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在原告代xx就读初中至完成大学全日制学历期间,被告代x于每月8日前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且自2018年12月8日起,每满三年,按照每月1950元为基数,原告可以不超过30%的标准上调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86.88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代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长  周 勇

审 判员  林嘉伟

审 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