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审查的五大关键条款,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25-07-19 作者: 来源:法天使
离婚不仅是感情的终结,更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一份严谨的离婚协议,能够避免日后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然而,许多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往往因忽略关键条款而埋下隐患。
本文由专业律师梳理了离婚协议中必须重点关注的五大条款,包括:
子女抚养安排——如何约定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
财产分割细则——房产、股权等复杂财产如何清晰分割?
子女财产分配——如何通过协议为子女争取更多保障?
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务如何划分?如何避免债权人撤销风险?
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是否有效?如何约定才能最大限度约束对方?
无论你是即将面临离婚,还是正在协商协议内容,这篇文章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实用的法律指引,助你避开“协议陷阱”,守护自身权益。
一、子女抚养安排条款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安排是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条款内容包括:被抚养人信息、抚养方式与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
一般来说,双方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应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但基于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律师应注意如下要点:
1.抚养方式的选择
(1)双方可协商共同/轮流抚养子女,但选择轮流抚养的,操作困难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轮流抚养在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明确抚养权归属,这在实务中表现为,有些地方提供的离婚协议模板仅能填写子女归男/女一方抚养。此时,双方只能另行签订抚养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可以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16条亦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抚养费支付期限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解释(二)》第16条详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根据《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情况下司法实务支持子女主张抚养费到18周岁,除非子女成年后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鉴于子女一般在大学毕业时才有收入,如当事人为直接抚养一方,律师可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22岁或学业完毕之日。例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可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双方离婚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相关条款:5348 抚养费支付
_____方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元直至子女满_____周岁/子女能独立生活;给付方式为: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_____方;
(2)银行汇款,每月_____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_____方的如下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
3.抚养费特殊内容
除约定不直接抚养一方固定支付抚养费外,提示当事人考虑子女教育、大病等情形,并考虑约定抚养费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递增。
相关条款:5349 抚养费特殊约定
子女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4.抚养费支付方式
除常规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外,但律师也要注意以下情形:
(1)可以约定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解释(一)》第51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2)可以约定用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
如果当事人使用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或者有其他“在财产上作出重大让步”的做法,并非完全不承担抚养费时,应注意明确约定。对于以这种特殊方式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X方以XX方式承担了子女抚养费,双方同意X方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财产分割条款
这方面主要明确列举需要分割的各项财产准确信息,明确其归属。下列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这个问题与夫妻财产约定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基本类似。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不能像房产那样可约定归哪一方所有进而要求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为例,离婚协议中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
(1)由股东一方继续持有,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或其他补偿,一次性解决。
此时不涉及股东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这是比较简单易行的方式,只需要双方能达成一致。
(2)由股东一方继续持有,另一方有权按一定比例分配分红。
例如约定股东一方所取得的分红的50%归另一方所有。但另一方需要考虑到,公司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包括事实上无利润和其实有利润但账面上显示无利润),即使有利润可分,公司也完全可以决策不分(但可能通过奖金、报销等方式变相的向股东分配利益),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另一方事实上无法取得分红。
如果能达成一致,可以约定股东一方的保底现金补偿责任,例如每年至少分红多少元,不足部分由股东一方补偿。
(3)约定非股东一方取得股东资格及股权(部分或全部)。
此时根据《解释(一)》第73条,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1种作法:签订协议分配股权,同时由其他股东出具文件,明确表示同意双方之间的股权分配安排、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非股东一方可以取得股权。
第2种作法:签订协议按转让股权处理。——此时其他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约定无偿或低价取得,应该约定一个双方认为合理的真实对价,并与其他财产的分配整体考虑。
相关条款:5353 股权分配对于登记于男方名下的XX有限责任公司的XX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下称标的股权),双方同意按如下分割方式:1.男方以XX万元的价格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女方;2.双方配合办理通知其他股东程序,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标的股权,则双方同意将其他股东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男方XX%、女方XX%的比例进行分配。
有的公司章程还可能对夫妻分割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其他股东有权以约定价格受让股权),因此需要查询公司章程再做相应约定为宜。
2.房产
除了考虑房产的归属之外,还可根据需要明确:房产变更手续的办理、房贷(如有)从何时起由哪一方负责、房租(如有)从何时起由哪一方收取、房产居住的特殊安排。
关于房贷,如果变更借款人手续较麻烦,银行也未必同意,往往仍以原本的借款人名义继续还款,但约定由另一方负责实际还款。考虑到房贷有房产抵押,名义借款人风险不大。
3.未披露财产的考虑
《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实务中,也确实有不少协议离婚后又对部分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从离婚协议起草的角度,可以采取“重要财产明确列明归属+兜底条款”的作法。要点是:
(1)如果双方其实就归属达成了一致,那么在协议中应该至少将较重要的、大额的财产归属进行说明。以免日后一方主张该财产未进行分割。
(2)如果另一方其实对该财产并不知情,则一方可能想利用类似的兜底条款:“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归该财产现有登记或持有人所有。”而手里并不掌握什么财产的一方,则应该删去这样的条款。
其实这样的兜底条款的效力也存在争议,因为只是一种概括约定。如果一方发现对方仍有离婚协议上未分割的大额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仍主张分割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4.现金补偿
无论是出于一方全职的家务付出、一方经济困难等原因,约定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现金补偿是有效的。
5.金额不大的财产可以不作约定
从律师起草审查的角度,离婚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中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应该针对较大额的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希望这样做,否则没有必要就所有的财产都事无具细的分割。
三、子女财产分配条款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也可以选择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同时还可以约定,在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子女可以直接就相关财产主张权利,这样对子女更有利。《解释(二)》第20条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1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债权债务条款
在拟定或审查相关条款前,律师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如果当事人有大额债务,应该列出并建议说明由谁负责,条款中还可同时说明:“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双方均不存在其他共同债务;如有,应由主张存在该债务的一方个人负责偿还该债务”。
2.如果当事人系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约定离婚协议,律师需要另外提示:
(1)离婚协议的安排不能改变原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
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哪一方负担债务,只对夫妻双方生效,并不能对债权人生效。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共同债务仍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双方索赔。
(2)如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基本对应原《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人的约定。《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539条的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对此可参考王超、龚志斌与吴秉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本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龚志斌与王超所签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内容对债权人吴秉芬主张权利造成一定阻碍,吴秉芬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条款
1.违约金类条款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婚姻家庭专题)中提到:
问题3: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答疑意见:
一、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亦未加以禁止的情况下,有关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问题,应当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具体而言,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涉及纯粹身份关系内容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宜认可其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此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因此,夫妻双方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如无其他影响该约定效力的事由,则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二、关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能否调整的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允许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旨在贯彻损失填平原则,更好体现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原则。
而离婚协议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与民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并不相同。在涉离婚协议中,既不强调等价有偿,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同时,男女双方为了尽快离婚或者避免诉讼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看似失衡的条款。这些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并不冲突,其隐含的对价是对方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快速了结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该约定发挥着督促付款义务方按约付款的作用。
此类纠纷发生时,男女双方通常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付款义务方违约,会导致等待取得折价款的一方因对方失信行为而难以尽快从双方之间的纠纷中解脱,故在处理涉及此种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时,除了依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更应侧重对诚信原则的遵循,考虑上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具体场景来酌定。
上述意见的要点是:离婚协议中与纯粹身份关系相关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与财产部分相关的违约金条款有效,而且基于诚信原则与离婚的特殊场景,倾向于认定有效。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给付完全可以约定违约金,而且可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例如“逾期办理房产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可以在协议中强调“双方基于离婚的特定场景达成本协议(包括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同意严格按本协议履行,不得要求降低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类约定
例如约定“一方擅自处置财产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分割财产的,违约一方应按照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赔偿另一方”。这类约定完全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相关规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