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饭归途遇车祸,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4-06-14 作者:惠阳交通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案例


张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2月31日下班后参与了由公司在某餐厅组织的全体员工跨年聚餐活动。聚餐结束后,张某驾驶摩托车从餐厅出发返回其住处。然而,在返回途中,张某不幸与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股骨内侧髁粉碎性骨折。

争议焦点

张某在聚餐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


一、在交通事故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判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核心内容:

1、上下班途中:

在解析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时,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把握三个核心要素。首要条件是以上下班为出行目的;其次,该行程必须发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即在单位与居住地之间往返的时段;最后,往返单位和居住地的路径亦需保持合理性。就本案而言,张某在下班之后,随即前往聚餐地点,聚餐结束后又直接返回居住地,无论是从时间还是路线角度审视,均符合上述合理性的要求。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的情况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2、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由此得出“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符合该三种情形,即可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被明确判定为无责任,因此,他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二、关于张某在参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结束后,于归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首先,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跨年聚餐,其目的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中更加努力工作,以推动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活动本质上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视为工作原因的一部分。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在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的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某所参加的全体员工聚餐活动正是由公司组织的,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单位组织的活动”之情形。

综上所述,张某在参加公司聚餐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属于工作原因的一部分,因此,该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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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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