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房产律师:房屋要符合颁发不动产权证条件的才能过户
发布时间:2024-05-14 作者:惠阳房产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惠阳区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房屋未完成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并符合办法不动产权证条件的,买方若主张过户,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所述所涉的惠州市惠阳区爱民中路钱江花园9栋2单元9212房屋,是由被告李x田向开发建设单位惠阳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但未办理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原、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以14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之前各种原因不能过户,现有条件可以过户,遂诉请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到原告名下。
【律师分析】:开发建设出售的房屋,须符合规划报建审批等手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建设单位惠阳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的案涉房屋完成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并符合颁发不动产权证条件,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暂不符合法定的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钟x文、李x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4980号
原告:钟x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李x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钟x文诉被告李x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田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文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爱民中路钱江花园9栋2单元9212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2021年4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爱民中路钱江花园9栋2单元9212房以拾肆万伍仟元(小写1450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各种原因不能过户,现有条件可以过户,请被告配合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到钟x文名下。
被告李x田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所涉的惠州市惠阳区爱民中路钱江花园9栋2单元9212房屋,是由被告李x田向开发建设单位惠阳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但未办理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原、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以14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之前各种原因不能过户,现有条件可以过户,遂诉请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到原告名下。
本院认为,开发建设出售的房屋,须符合规划报建审批等手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建设单位惠阳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的案涉房屋完成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并符合颁发不动产权证条件,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暂不符合法定的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文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钟x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范泽鑫
书记员 张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