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致邻房受损,过错方需按评估结果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5-09-20 作者:惠阳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
惠阳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自身不动产进行装修等活动时,负有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义务。若因装修施工等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相邻房屋出现渗水、墙面脱落等财产损坏,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财产损失的确定,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无相反证据否定评估结论效力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可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此外,因确定损失而产生的鉴定费用,应根据实际支持的损失金额与原告诉请金额的比例,由侵权方合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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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3民初905号
原告:肖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良,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肖某与被告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肖某是惠州市惠阳区某小区的业主,楼上3206业主即被告在未向物业报装的情况下入住,当时原告房屋有小面积地方渗水,原告也向物业反馈处理,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只好自行修复。后来,被告开始装修房子,将其房屋地板打掉一层,被告装修期间,原告房屋的天花石灰和吊顶脱落,出现大面积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原告曾多次向物业反馈并在物业组织下协调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法律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告因装修不当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房屋实际修复费用及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因被告装修不当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原告房屋装修被破坏,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不动产权证;2.房屋损坏图片;3.物业组织双方协商的现场图片;4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以及发票。
被告唐某辩称,被告系正常装修,没有造成原告房子的损失,即使有损失,也可以帮原告复原。被告曾与原告协商,可以帮原告复原,但原告要价过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一开始要求赔偿5万元,后要求赔偿3万元。被告总共装修费用才10万元,且整个小区的装修都是这样的,别人的房屋没问题,就原告的房屋出现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装修质量也有问题。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可以承担部分责任,但原告要求3万元,被告无法接受。被告可以承受3000元至5000元。
经被告唐某申请证人邓某向法庭作证,其证言:2022年6月我负责案涉房屋的工程施工,打地板的时候楼下的业主来投诉,说装修的震动他们的天花板的油漆裂开了,我们贴地板的时候,石膏线也掉下来了,案涉房屋业主当时答应给他们补天花板。当我叫工人对房屋进行修补的时候,原告不开门让我们进去维修,软管爆了把水渗透到楼下的原告处,原告让我们赔30000元,我们联系物业协调原告让我们进去评估损失。案涉的施工造成楼下房屋损坏,没有进行赔偿或者修复,装修期间,其使用的工具是冲击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原告及其家人居住在原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小区13幢31层06号房的房屋。被告系惠州市惠阳区某小区13幢32层06号房的业主,2022年6月,被告对案涉13幢32层06号房的房屋进行装修,其雇佣了邓某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被告房屋装修期间,装修时造成的震动导致原告房屋的天花吊顶、墙面、石膏线部分渗水、脱落,造成原告所居住的13幢31层06号房的房屋的财产损害,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经与被告协调,均未得到赔偿及维修,遂成讼。
另查明,2023年4月20日,原告肖某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小区四期13幢31层06号的房屋的损坏原因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2023年4月27日,本院委托广东四方卓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惠阳区某小区四期13幢31层06号房的房屋损坏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并于2023年5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评估机构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2023年6月7日,广东四方卓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价格结论为惠州市惠阳区某小区四期13幢31层06号房的房屋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零玖拾圆整(¥18090)。原告为本次鉴定花费鉴定费用3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关于房屋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赔偿100000元。本案中,原告的房屋遭受损失是因被告装修所导致,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评估,案涉房屋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8090元,被告辩称该评估结果高于市场价,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评估报告书》的效力,因此,本院对评估结论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案涉房屋的损失18090元。关于律师费,原告诉请被告承担8000元。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为直接损失,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本案中,原告为案涉鉴定花费鉴定费用3700元,因评估结论为案涉房屋的损失为18090元,故被告应承担鉴定费用669元(18090元/100000元×37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赔偿房屋损失18090元;
二、被告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支付鉴定费用669元;
三、驳回原告肖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负担1016元,被告唐某负担214元。原告肖某已预交的21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唐某应负担的21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某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某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