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正常使用致租赁物损耗,出租人应退还剩余房屋押金

发布时间:2025-08-24 作者:惠阳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3825405288  来源:惠阳房产物权律师邱文峰 13825405288

【律师分析】大亚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于 2023 年 11 月通过小程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其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自认案涉沙发购买于 2019 年,且案涉房屋在原告承租前已出租给两任租客,使用年限超两年,皮质沙发作为消耗品,经长期多人使用出现正常磨损符合日常生活规律。

被告以沙发磨损为由拒绝退还全部押金 2900 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沙发初始状态、具体价值及修复费用,亦无证据证明磨损系原告不当使用或故意损坏所致,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过,原告使用期间沙发磨损痕迹确有显现,结合公平原则,可酌定原告承担合理损耗赔偿。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诉讼材料打印费,因双方无合同约定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依法不应支持。综上,被告应在扣除合理损耗赔偿后,向原告退还剩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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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粤1391民初2840号

原告:梁某,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未退还的房屋押金二千九百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误工费九百元和诉讼材料打印费六十八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原告某公司介绍后于11月9日通过某小程序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某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每月租金一千四百五十元,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二千九百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承租人。另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还约定:如非承租人过错所致,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及设备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期间,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承租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原告已于2024年11月15日搬离该房屋,且已发送视频告知被告房屋内设施没有人为损坏,水费、电费、煤气费和物业费因月末结算期未到,仍待结清。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退回原告全部押金二千九百元,并以沙发磨损为由至今未退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夸大沙发正常磨损情况是直接导致原告发生经济损失及此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贵任。原告认为:被告所属房屋内的沙发在原告搬进房屋时已并非全新,且被告未能提供租赁期开始时沙发状态的证据。被告与中介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称上一任租客已住过一年且保养得很好,属实不合逻辑,沙发本身就是消耗品,皮质沙发更是因其特性容易因使用年限的增加导致加速磨损,经历过两年或以上的使用年限后出现合理磨损实属正常,与原告使用无关,更不存在恶意或过失损坏设施的行为;何况,被告与原告聊天记录中显示,在原告承租该房屋前,被告已经将该房屋出租给两任租客,可见使用年限应已超过两年,要求一件沙发经过两年以上的使用年限仍然保持无正常损耗状态,不合逻辑,属实可笑。另外,承租前被告并未就沙发使用告知原告相关注意事项,被告以沙发日常损耗为由扣押应退的全部押金作为赔偿实属无理。因三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为此,根据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使用案涉房屋时将被告的沙发严重损坏,皮质沙发表皮脱落,连接处脱落比较严重,认为原告在承租期间使用不当,不同意退回押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被告陈某作为出租人(甲方)、原告梁某作为承租人(乙方)及案外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中介人(丙方),主要约定:一、甲方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5.81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房屋租赁期限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及设备设施。租赁双方应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三、租金为每月1450元,每月15日前向出租人支付当月租金。四、押金2900元,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收取押金后应向承租人开具对应金额的押金收据。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承租人。五、由承租人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六、承租人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如非因承租人过错所致,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及设备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因维修该房屋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顺延租赁期限。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告知出租人……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2023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900元,并备注“租房押金”。原告搬离房屋后,要求被告退还押金,但被告因沙发损耗问题拒不退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称除了沙发的问题没有别的问题,沙发大概是在2019年买的,不记得在哪里买的、买成多少钱、是什么品牌,没有咨询过沙发修复需要的费用;被告自认没有返还押金2900元,要求原告将沙发修复复原才退押金。原告称在承租期间每天正常使用沙发,两个人租住,没有小孩、没养宠物,照片里显示贵妃椅比较少所以看不出磨损,另外几个位置坐得比较多;诉求间接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径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并支付相应费用。

关于未退押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租赁期满退租后,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押金被告应如数返还。被告自认未退还押金2900元并辩称沙发被严重损坏并掉皮,要求原告将沙发复原才退押金。被告购买案涉沙发已久且先前也将案涉房屋租给其他租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皮质沙发经多人长期使用后存在掉皮痕迹属于正常现象,从磨损痕迹来看,可以认定并非人为故意损坏,被告要求原告将沙发复原不合常理,无证据证明沙发价值及修复沙发应付费用,原告使用期间造成的磨损痕迹比较明显,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磨损损失500元,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押金2400元。关于间接损失的问题,双方未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且原告未提交产生误工费和诉讼材料打印费的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退还房屋押金24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梁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陈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径付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

员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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