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工伤赔偿?那是你不懂什么是先行支付!

发布时间:2024-06-10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案例


黄某于2018年4月12日入职惠州某公司,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2021年1月9日,黄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无责。劳动行政部门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黄某所伤害为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939109.04元,以及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抚恤条件为止。

虽然劳动仲裁胜诉了,但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工亡待遇,并且该公司也“人去楼空”。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均无法实现裁决,最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家属近乎绝望之际,经人介绍找到蔡正伟律师,蔡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建议通过行政途径,向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先行支付解决工亡待遇问题。

蔡正伟律师代理本案后,一开始社保基金部门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后经过行政复议等一系列行政程序,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终于同意全额支付前述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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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或者为了节约成本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发后又没有能力赔偿,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事发后直接注销营业执照,工伤案件执行难已经是普遍现象。我国社保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而实践中,老百姓想要申请先行支付绝非易事,甚至很多律师都不承接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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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伟律师团队结合实践经验,在此浅议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目前关于先行支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工伤,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只能就工伤医疗费申请先行支付。特别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只有在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方可申请先行支付,且只能申请支付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工伤,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职工有权就全部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等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种意见。比如在湖南省,当地人社部门以及法院均认为,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社会保险登记是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由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不包括用人单位未在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情形。也就是说,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具备先行支付条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主要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一方面,与用人单位相比,职工属于弱势一方,发生工伤后很难得到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法律赋予了工伤保险基金很多追偿的措施,甚至还有滞纳金、罚款等手段,相比职工自己去追偿更加有效。另一方面,社保费的缴纳不属于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能依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某种角度来说,先行支付也是政府为监督不力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从工伤职工身上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由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代为追偿的制度模式,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同时也符合社保法立法目的。社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绝非局限于医疗费,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先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常见的是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后,职工提出先行支付申请,而《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含义出现了歧义,很多地方认为终本执行不等于中止执行,所以拒绝先行支付。《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都指向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俗称的“终本”。终结本次执行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鉴于此,应理解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视同“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

最后,笔者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明确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及范围,并尽快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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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伟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法律部负责人;

广东省惠州商会副会长;

惠州市惠阳区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

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副会长

▪  个人荣誉:

2022年度惠州市惠阳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主要执业经历:

2013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执业十年,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千余件。

诉讼领域:民事、商事诉讼,擅长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法律服务;

非诉领域:擅长人民调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调查取证等非诉法律服务。

排版|文宣部

审核|蔡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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