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之名,行“碰瓷”之实?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6-10 作者:惠阳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前言


随着视频平台的兴起,普法宣传做得越来越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有些劳动者却“别有用心”,想靠自己的“聪明的小脑瓜”利用企业来发家致富。他们会在短时间与多家公司发生相同或相似劳动争议,然后频繁“碰瓷式”维权,这种行为称为“劳动碰瓷”。


案例


2022年6月11日,李某入职惠州某机械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直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2日,李某突然通知用人单位,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万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12万元,仲裁委经审理出具非终局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机械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存在“劳动碰瓷”的嫌疑,后委托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蔡正伟律师、赖秋菊律师承办该案。在人民法院一审诉讼阶段,经过调查,发现自2019年以来,李某在多地提起了近10件劳动仲裁,这些案件的诉求大多是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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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原则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李某存在频繁的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明知这些法律规定,而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其本身存在获得不法利益的恶意,结合案件事实,不应支付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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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他们取证意识较强,有意利用单位漏洞,工作较短时间后主动或者被动离职,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常见“碰瓷”套路有伪造本人签名或让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保、故意制造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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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就不是单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这种行为干扰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也提醒这些“劳动者”注意,上海多家法院已经开始推出“同一劳动者涉多家用人单位多次诉讼行为甄别预警”应用场景,审判人员会全面掌握相应人员诉讼情况,2023年3月,警方更是成功侦破上海市首例“职业骗薪”诈骗案件,这给我们传递一个信号,“劳动碰瓷”行为不仅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处理,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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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现象也值得引起企业重视,“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需要注意用工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完善招聘流程、规范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知悉、同意且签名确认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注意保存证据,此外,劳动者短时间提供劳动又有意制造用人单位违约情形而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劳动碰瓷”的可能。

排版|文宣部

审核|蔡正伟、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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