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律师:接受六合彩投注但并非庄家的被认定为从犯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  来源:

【案件事实】2019年6月份左右开始至案发,被告人陈*良在其经营的位于**商行内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将每期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单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上家(微信名为“**钦”,未到案)获取提成。参赌人员张*生、刘*伟等五人通过微信多次向陈*良投注“六合彩”,每期赌注金额约为3000元至4000元人民币,累计投注额139731元人民币,陈*良从中获利6000多元人民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良并非庄家,仅接受投注,负责资金传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省漳州市平和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份左右开始至案发,被告人陈*良在其经营的位于**商行内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将每期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单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上家(微信名为“**钦”,未到案)获取提成。参赌人员张*生、刘*伟等五人通过微信多次向陈*良投注“六合彩”,每期赌注金额约为3000元至4000元人民币,累计投注额139731元人民币,陈*良从中获利6000多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陈*良家属向办案机关退出赃款6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刘*、张*生、刘*伟、陆小凤的证言,被告人陈*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良并非庄家,仅接受投注,负责资金传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议判处被告人陈*良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款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成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