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有偿帮还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款项后消失被判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 来源:
大亚湾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舒*在大亚湾区多次以刷卡偿还信用卡为由,承诺他人为其先行偿还后给予好处费,当其他人偿还被告人信用卡欠额后,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拖欠或者直接失去联系,企图不予返还各被害人款项。最终,受害人之一丰某一直要求舒*还钱,舒*多次找借口拖延还钱,最后丰某在明确知道舒*不可能偿还2万元的情况下将其扭送至大亚湾区公安局。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将其丈夫郝某名下的*银行信用卡设置了限额交易后,以虚构偿还该信用卡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1.2019年1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舒*在大亚湾区*村*兴电脑店店铺内,虚构其需要偿还*银行信用卡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向被害人黄某请求帮忙刷卡,并许诺即刻刷回2万元,同时给予其400元手续费的好处。黄某同意并向该信用卡转账2万元,在刷回给黄某时,因此卡已被舒*设置了限额交易,故交易失败。随后舒*通过自带的pos机把该信用卡上的钱转到其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上。后舒*借外出吃饭之机离开现场。
2.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舒*在大亚湾区*村*兴电脑店附近一家摊位以同样虚构偿还*银行信用卡的方法,向被害人何某请求帮忙刷卡,何某查看舒*该信用卡透支额度为8千元人民币,故不同意帮舒*偿还2万元,而是同意还8千元。何某先是转了3780元到舒*的该信用卡上,然后刷回3780元,接着何某再次转入4220元该信用卡上,在要求刷回同等金额时,舒*借接听电话之机离开了何某所摆的摊位进入*兴电脑店内,在与黄某商量还款时,借机逃离现场。
3.2019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舒*在大亚湾区*村*峰百货店店铺内以同样虚构偿还*银行信用卡的方法,向被害人丰某请求帮忙刷卡,并许诺即刻刷回2万元,同时给予其600元手续费的好处。丰某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到舒*的微信上,舒*收到该2万元后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转入其名下的*银行借蓄卡上。其后,丰某一直要求舒*还钱,舒*多次找借口拖延还钱,最后丰某在明确知道舒*不可能偿还2万元的情况下将其扭送至大亚湾区公安局。
被告人舒*共诈骗上述三名被害人共计4422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2日、3月16日、3月17日,被告人舒*的家属先后与被害人黄某、何某、丰某达成赔偿协议,其中何某的款项一次性赔偿完毕,黄某、丰某的各2万元款项实际各偿还1000元,其余款项分期付款。三被害人均对舒*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黄某、何某、丰某的陈述,证人郝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和被告人舒*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4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POS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淑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