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搭乘,一个敢载一个敢坐!!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 来源:
【案件详情】2018年9月0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明在惠阳区的工地上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1两多的小烧牌白酒后,于当晚20时许,驾驶号牌为粤L×××××小车从惠阳区**四路开车出*,往大亚湾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大道、**二路到大亚湾区**小区,送其同事回家后,其调头驾车往惠阳区方向行驶,在途经大亚湾区行驶时被设卡查车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明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8毫克100毫升。
【大亚湾法院审判要点】被告人高*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0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明在惠阳区的工地上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1两多的小烧牌白酒后,于当晚20时许,驾驶号牌为粤L×××××小车从惠阳区**四路开车出*,往大亚湾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大道、**二路到大亚湾区**小区,送其同事回家后,其调头驾车往惠阳区方向行驶,在途经大亚湾区行驶时被设卡查车的交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明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8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高*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明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恶劣,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