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律师:趁女子醉晕在厕所门口实施强奸的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 来源:
【犯罪经过】2017年4月30日19时40分时许,被害人陈某与其丈夫饶某某等亲戚朋友在大*湾**湘菜馆吃饭喝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孟*岗也与亲戚朋友到该饭店吃饭喝酒。当晚11时10分许陈某喝醉酒后一个人去洗手间,期间因醉酒靠坐在女洗手间门口,约几分钟后,孟*岗喝完酒后去洗手间,看陈某一个人醉倒依靠在女洗手间的门框边,孟*岗上前确陈某已然醉酒且意识不清后,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于是,孟*岗进陈某醉倒所处的女洗手间内并顺手将门反锁。孟*岗为防陈某的手机有电话打入,就陈某包内拿出手机关机放在自己口袋。孟*岗抱陈某,用嘴亲陈某,再用手抚陈某的阴部,且陈某的内裤脱到大腿处。随后,孟*岗拉下裤链把阴茎掏出来,陈某放在地下,准备将阴茎插陈某的阴道进行强奸时,陈某的丈饶某某以及饭店老板刘某莲发现而未得逞。
【大*湾法院】被告人孟*岗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不能反抗之际,欲强行奸淫被害人陈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孟*岗已实行强奸的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判决被告人孟*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岗,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岗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组*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1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孟*岗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晚19时40分时许,被害人陈某与亲戚朋友在大*湾**湘菜馆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孟*岗也与亲戚朋友到该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陈某喝醉酒后一个人去上厕所,在上厕所期间,醉倒在女洗手间里面。约几分钟后,孟*岗喝完酒后去上厕所,看见陈某一个人醉倒依靠在女洗手间的门框边,便意图强奸陈某。于是,孟*岗进入女洗手间内并顺手将门反锁。孟*岗为防止陈某的手机有电话打入,就从陈某包内拿出手机关机放在自己口袋,然后孟*岗左手抱着陈某,用嘴亲吻陈某,再用右手把陈某的内裤脱到大腿处。随后,孟*岗就手摸陈某的阴部,摸一会后,孟*岗拉下裤链把阴茎掏出来,将陈某放在地下,准备将阴茎插入陈某的阴道进行强奸时被陈某的丈夫以及饭店老板娘刘某发现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孟*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岗犯强奸罪不持异议,但在量刑上有如下辩称: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单方面供述,其本人认罪。情节是较轻的。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3、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且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9时40分时许,被害人陈某与其丈夫饶某某等亲戚朋友在大*湾**湘菜馆吃饭喝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孟*岗也与亲戚朋友到该饭店吃饭喝酒。当晚11时10分许陈某喝醉酒后一个人去洗手间,期间因醉酒靠坐在女洗手间门口,约几分钟后,孟*岗喝完酒后去洗手间,看陈某一个人醉倒依靠在女洗手间的门框边,孟*岗上前确陈某已然醉酒且意识不清后,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于是,孟*岗进陈某醉倒所处的女洗手间内并顺手将门反锁。孟*岗为防陈某的手机有电话打入,就陈某包内拿出手机关机放在自己口袋。孟*岗抱陈某,用嘴亲陈某,再用手抚陈某的阴部,且陈某的内裤脱到大腿处。随后,孟*岗拉下裤链把阴茎掏出来,陈某放在地下,准备将阴茎插陈某的阴道进行强奸时,陈某的丈饶某某以及饭店老板刘某莲发现而未得逞。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孟*岗被大*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岗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5月1日在大*湾**湘菜馆被抓获归案。
3.发还清单,直板手机一部已发刘某莲。
(二)证人证言
1刘某莲的证言:2017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我在大*湾**湘菜馆跟亲戚朋友聚餐,忽然我表妹的老公就上来问我们他老婆去哪里了。我们就说她去上厕所了,之后我就和我表妹的老公一起去厕所找我表妹,我表妹的老公就在厕所喊我表妹的名字,我就去推厕所门。在推厕所门的时候感觉到有人在顶着厕所门,我就连续用力推了三次,推开门后就看到一名男子正在穿衣服,我表妹就躺在地上四肢蜷缩着,眼睛瞪着,她的内裤也被脱到膝盖处,我表妹的老公就想殴打那名男子,我就叫他叫我女儿的干爸他们上来,那名男子还想逃跑,我就用身体挡住厕所的门口,但还是被该男子冲出去了,该男子冲出去后就被我表妹的老公等七人抓住,我表妹老公还拿啤酒瓶殴打该男子头部,后来我们就报警了。
2饶某某的证言:2017年4月30日晚上,我和我老陈某及几个亲戚朋友到**饭店吃饭。我和堂哥饶**吃完后就出去走走陈某就留在饭店继续和亲戚聊天。23时许,我回来饭店门口时打电话给我老婆,在电话中我感觉我老婆喝多了。我就说过一会在打给她,后来再打的时候电话一直都是无人接听,再后来电话就关机了。我回到饭店立刻问我老婆在哪里,饭店的老板娘就说可能去厕所了。于是我和老板娘就一起去二楼女厕找她,女厕门是关着的,老板娘推开厕所门后,我们就看到我老婆躺在厕所地上,身上衣冠不整,内裤脱到膝盖处。同时我们还发现在厕所门后躲着一个男子正在拉裤链。看到这个情况我马上到大厅把我堂哥他们叫过来,我们回到厕所时老板娘已经把那名男子揪出来了,我和我堂哥就拿着玻璃瓶往该男子头上砸。我老婆当时是昏迷的,我就把我老婆抱出去让120把我老婆接去医院。
3孟某霞的证言:2017年4月30日22时许,我和我哥哥孟*岗等人在大*湾区**饭店吃宵夜。23时10分许,我们准备离开时哥哥孟*岗说要上厕所。约过了10分钟后,就看到有两名男子从厕所跑过来拿了两个空酒瓶又冲回去,我就想着孟*岗是不是和人发生了冲突,于是我就跟过去。我看到孟*岗被按倒在地上,前面的一名男子拿着酒瓶砸孟*岗的头部,导致其头部被砸伤至流血,该男子还想砸时就被我拉住了,其他人也有殴打孟*岗。对方停下来后,我看到一名女子从厕所被扶出大厅,孟*岗就从右侧前裤袋拿出一部白色手机给我叫我还给对方,在进入女厕所找纸巾时我因为害怕就把那部手机丢到了女厕所内的红色垃圾桶里。
(三)被害人陈某陈述:2017年4月30日19时40分许,我和老饶某某等人在大*湾区**饭馆吃饭,吃饭期间我喝了很多酒。到了23时许,我就自己一个人上厕所,当时喝太多酒了,我什么都不记得了。直到次日的凌晨6时30分许,我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听我老饶某某说我昨晚被人强奸了。
(四)被告人孟*岗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30日22时许,我和妹妹孟某霞等人在比*迪厂区附近的**饭店吃饭。23时许,我就去上洗手间,男女洗手间是共一条通道的,当时我望向女洗手间时看到一只穿高跟鞋的腿露出来,仔细看是一名女子坐在地上,上身依靠在门框。我看那名女子处于醉酒的情形且意识不清醒,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冲动。我走到洗手间那名女子处,顺手将洗手间反锁,我就亲吻该女子,左手抱着她,右手将她的内裤拉到大腿处。我怕有电话来就把该女子的手机从包里拿出来关机并放入自己的口袋。我继续用手摸那名女子的阴部,摸几下后我就用右手拉下裤子拉链并将自己的阳具掏出,准备用阳具插入那名女子的阴道时,有一个女人拼命的敲洗手间的门,我因害怕就立马把阳具放回去并打开门。那个女人就大喊还有一个男的,我就边拉裤链边往外走去,我就推开那个女人想跑,我向外面冲时就有一个男子拦着我并用啤酒瓶向我头部砸去,还有很多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妹夫来后就拉开他们,我就把那名女子的手机拿给孟某霞让她帮我给回那名女子。
(五)鉴定意见
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陈某的蓝色内裤检材检见人精斑,其STR分型来自1名未知名男性个体陈某阴道棉签检材检见人精斑,但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现场女厕地上上提取的纸巾①、纸巾②、纸巾③、纸巾④未检见人精斑。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刘某莲辨认陈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辨认出孟*岗就是强奸其表妹陈某的男子。
孟*岗辨认陈某就是其实施强奸的女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大*湾区世纪城旁的**饭店女厕内。
(七)视听资料
1.**饭店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因本案被人发现并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岗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不能反抗之际,欲强行奸淫被害人陈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岗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立。
被告人孟*岗已实行强奸的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孟*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孟*岗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岗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