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春申请刑事司法救助一案刑事司法救助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粤司救刑9号

救助申请人:汪培安,女,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系被害人张某的母亲。救助申请人:杨金春,女,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系被害人张某的妻子。救助申请人汪培安、杨金春以被害人张某被害后,其等生活面临困难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汪培安、杨金春称:张某被害后,其等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汪培安双目失明,年迈多病,需要长期治病吃药;杨金春亦身患多种疾病。故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金6-8万元。

经审查查明:200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小春、张景全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一砖窑工作时,因争抢使用板车与同在该砖厂工作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小春、张景全持铁铲、砖头殴打被害人张某,致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流血。张某跑出窑外后,张小春、张景全仍持铁铲、砖头殴打张某,致张某倒在红砖厂一水沟中。随后,被害人张某被送至怀集县人民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小春、张景全于当日逃离怀集县。张景全于2019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归案,张小春于2019年12月1日在广东省湛江市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汪培安系被害人张某的母亲。救助申请人杨金春系被害人张某的妻子。救助申请人汪培安、杨金春在张某遇害后,家庭生活陷入困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3.救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救助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5.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639号刑事裁定书;7.贫困证明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本案中,救助申请人汪培安、杨金春在张某遇害后,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汪培安现年73岁,双目失明,年迈多病,需要长期吃药维持。杨金春现年52岁,亦身患多种疾病。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培安、杨金春的救助申请符合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汪培安、杨金春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0000(伍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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