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待遇约定赠送物品而未按约赠送的,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07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2018年9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约定《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其中《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第十九条约定“免费赠送(赠送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享受免费赠送的条件,标准如下:1、本集团公司职员编制的人员及入职时规定享受职员待遇的人员:a.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职员,公司赠送加硬金雅兰或与加硬金雅兰供货价(批发价)价值相当的,其它品牌的床垫一件,及公价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一套或两套。此后每连续满五年同样获此待遇”。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公告》,《公告》显示,因原行政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已近报废年限自2021年5月11日起,被告处取消行政用车,行政司机岗位撤销,戴x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物流部司机,薪资不变,额外享有货车司机的相关补贴,并于2021年5月11日到家纺物流部货车司机岗位报到,被告通知戴x生于2021年5月6日与戴x生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戴x生以对货车的交通法规不熟悉及不满意薪资为由不接受调岗。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关于戴x生限期到岗的通知》,《关于戴x生限期到岗的通知》显示:截至2021年5月26日戴x生已缺勤3个工作日未到新岗位报到,且未向被告请假,被告通知戴x生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岗履职,否则被告将根据规章制度与戴x生解除劳动合同,戴x生未到新岗位报到,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发放员工手册所约定的福利产品,为此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遂成诉。
【律师分析】:邱文峰律师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扎根于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仲裁案件。
原被告已分别在原告入职时以及2018年9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该书面劳动合同均已约定《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其中《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第十九条约定“免费赠送(赠送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享受免费赠送的条件。此后每连续满五年同样获此待遇”,可见享受免费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待遇亦属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员工劳动待遇,原被告之间就发放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系2015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到2020年3月13日已连续工作满五年,已达到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享受免费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的条件,被告抗辩称因疫情有发文取消相关福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举证原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发放加硬金雅兰床垫(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一件及价值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
戴x生、惠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2号
原告:戴x生,男,汉族,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惠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三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宇,系公司员工。
原告戴x生诉被告惠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香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享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放给原告福利产品(金雅兰床垫一张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床上用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到2021年6月1日在被告处工作,任职行政司机,属于公司职员,原告入职被告知连续工作满5年赠送床垫一张及床上用品,《员工手册》第十九条规定在本集团工作满5年职员,公司赠送金雅兰床垫一件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床上用品。本该在2020年就发放的福利,到2021年6月2日离职还没发放,在2021年12月3日就福利一事找劳动局进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劳动局就建议申请仲裁,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不受理。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请求。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二、机读档案;三、劳动保障投诉;四、送达证明;五、不予受理通知书;六、劳动合同;七、员工手册。
被告答辩称:一、关于福利问题因疫情影响我司已停止发放;二、福利产品并非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2018年9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约定《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其中《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第十九条约定“免费赠送(赠送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享受免费赠送的条件,标准如下:1、本集团公司职员编制的人员及入职时规定享受职员待遇的人员:a.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职员,公司赠送加硬金雅兰或与加硬金雅兰供货价(批发价)价值相当的,其它品牌的床垫一件,及公价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一套或两套。此后每连续满五年同样获此待遇”。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公告》,《公告》显示,因原行政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已近报废年限自2021年5月11日起,被告处取消行政用车,行政司机岗位撤销,戴x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物流部司机,薪资不变,额外享有货车司机的相关补贴,并于2021年5月11日到家纺物流部货车司机岗位报到,被告通知戴x生于2021年5月6日与戴x生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戴x生以对货车的交通法规不熟悉及不满意薪资为由不接受调岗。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关于戴x生限期到岗的通知》,《关于戴x生限期到岗的通知》显示:截至2021年5月26日戴x生已缺勤3个工作日未到新岗位报到,且未向被告请假,被告通知戴x生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岗履职,否则被告将根据规章制度与戴x生解除劳动合同,戴x生未到新岗位报到,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发放员工手册所约定的福利产品,为此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曾就未发放案涉福利产品事宜已向相关劳动机构进行投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别在原告入职时以及2018年9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该书面劳动合同均已约定《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其中《香港雅兰集团员工手册》第十九条约定“免费赠送(赠送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享受免费赠送的条件,标准如下:1、本集团公司职员编制的人员及入职时规定享受职员待遇的人员:a.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职员,公司赠送加硬金雅兰或与加硬金雅兰供货价(批发价)价值相当的,其它品牌的床垫一件,及公价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一套或两套。此后每连续满五年同样获此待遇”,可见享受免费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待遇亦属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员工劳动待遇,原被告之间就发放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系2015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到2020年3月13日已连续工作满五年,已达到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享受免费赠送床垫及床上用品的条件,被告抗辩称因疫情有发文取消相关福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举证原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发放加硬金雅兰床垫(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一件及价值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发放加硬金雅兰床垫(床垫规格150190CM/200CM)一件及价值2000元以内的床上用品。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张香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宇文
书 记员 赖文婷